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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征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告知承諾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4-15 17:19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進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告知承諾相關工作,現就《杭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4月26日前通過傳真或信函反饋。

聯係人:丁璐丹,聯係電話:0571-85259628;傳真:0571-85259620,聯係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C座23樓政策法規處。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告知承諾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證照分離”全覆蓋改革部署,深化杭州市應急管理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規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工作,依據省政府印發的《浙江省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浙政發〔2020〕18號)、《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浙政發〔2020〕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應急管理係統市、縣兩級承辦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告知承諾製的情形。

第三條 申請人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的,負責受理的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許可條件和要求、相關材料以及在規定時限內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人以書麵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能力要求、能夠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由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條 實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批發)延期告知承諾,負責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批發)延期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以及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後果。

第五條 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應急管理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夠符合應急管理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提交應急管理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未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五)嚴格按照許可範圍和方式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六)願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按照預留通訊方式無法聯係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七)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大廳或者浙江政務服務網等審批平台上公示告知承諾書,便於申請人索取或者下載。

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等審批平台或者現場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負責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經查詢申請人信用狀況,如申請人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存在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因未達到許可條件被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而納入不良信息(處於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信用修複前)等情形的,應當受理,並立即上報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負責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經補正後的告知承諾申請材料依然不符合要求,或申請人信用狀況不符合告知承諾辦理情形的,負責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按照原辦理程序申請。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負責承辦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各自留檔保存。

第八條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應當自接到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許可材料的工作日24小時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並頒發許可證件。申請人應在30日內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等審批平台或在現場核查時提交其它相關材料。

第九條 受委托實施審查的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組織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強化安全風險防範。按照相關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雙隨機”監管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交其它相關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開展活動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或者申請人違反承諾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失信信息記入申請人信用檔案,在該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屆滿或信用修複前,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申請人被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基於該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並應承擔已發生的經營行為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原辦理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 國家或省、市政府關於“證照分離”告知承諾改革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若在以“告知承諾”方式辦件中,在後續提交材料或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告知承諾辦件要求的比例較高,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規定調整告知承諾事項。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延期告知承諾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