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1-0479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浙應急救援〔2021〕150號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1-12-31 |
體裁分類: | 通知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參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聯合製定了《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31日
浙江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以下簡稱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隊伍和征用物資的補償機製,保障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20〕73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行動,是指由防汛抗旱、減災、森林防滅火、地震、地質災害、安全生產等應急指揮機構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災害事故搶險救援行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根據國家部委指令及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應急救援行動過程中征用省內非政府主體所屬的各類物資和裝備。
第五條 應急救援補償堅持“屬地為主、分級承擔、依法依規、統一歸口、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工作,根據不同情形的應急救援行動,補償資金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或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補償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 補償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省內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二)在相關應急救援行動中擁有被征用應急物資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省內應急救援隊伍已有政府財政資金補助的,原則上不再列入財政資金補償對象。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行動,救援產生的費用較大,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應急救援補償以彌補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麵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應急救援隊伍補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誤工誤餐費、設備(車輛)租賃費、耗材費、車輛通行費、物資設備運輸費、住宿費等。如發生不可預見事件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密閉空間作業、潛水(打撈)作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作業等極度高危、高難搶險救援按照行業協會指導意見的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
第九條 征用物資存在損毀或滅失的,補償費用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維修能夠恢複使用功能的,補償金額應當在保險理賠後,按照必要維修費用支出等因素確定;
(二)無法維修或者經維修無法恢複使用功能、滅失或者維修費用超過其毀損前價值的,補償金額應當在扣除保險理賠後,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淨殘值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 補償程序
第十條 應急救援行動按下列情形,由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或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
(一)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無事故責任單位或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補償的,由事發地市、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補償工作,並保留追償權利;
(二)救援自然災害,由事發地市、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補償工作。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須持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下達的《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見附件1)。情況緊急,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話、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應急救援隊伍,並在48小時內補發書麵調動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後,每日須填寫《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見附件2),由事發地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確認。
需要征用物資的,征用單位應當開具《浙江省應急物資征用憑證》(見附件6)。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征用單位交付被征用的物資,並協助安排必要的操作、保障等人員,接受征用單位的統一管理和調遣。因情況緊急,無法當場開具征用憑證的,征用單位可先實施征用並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因無法將征用憑證送達被征用單位、個人的,或者無法確定應急物資權屬的,征用單位應當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媒體上公告相關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省內應急救援行動,應當在本隊伍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後30日內,向事發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援補償書麵申請,包括主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附加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附件原件和補償金額測算表(申請表見附件3),及其他支撐資料(須由經辦單位蓋章,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簽字)。如有救援人員在救援中出現傷病,補償申請可延長30個工作日,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事發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補償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支付金額超過50萬元的,應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事發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後,補償資金按下列情形實施支付:
(一)由事發地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補償工作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
(二)由事發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補償工作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複核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
(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補償的,事故責任單位確認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補償費。如事故責任單位有異議,由事發地市或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責任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征用單位應當在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10日內,將征用物資返還被征用單位或個人,並出具《浙江省征用應急物資使用情況確認憑證》(見附件7)。經公告後,仍無法確定應急物資權屬的,應急物資暫時由征用單位處置保管,並做好記錄。
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自收到使用情況確認憑證或者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征用單位提交補償申請,包括申請表、征用憑證、使用情況確認憑證、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對於物資的權屬證明、物資毀損或者滅失情況、投保及理賠情況、補償金額及計算依據等
收到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補償相關書麵材料後,征用單位應當會同承擔補償單位在30日內對補償金額予以審核。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確認後,征用單位、承擔補償單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簽訂應急物資征用補償協議。有關承擔補償單位在協議簽訂後30日內支付補償費。被征用單位和個人認為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補償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材料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省應急管理廳備案。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年度市、縣(市)補償情況,商省財政廳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根據國家部委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應急管理廳指令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而國家部委或事發地政府未提供補償經費的,原則上應急救援隊伍可向隊伍所在市、縣(市)提出補償書麵申請,經審核並報省應急管理廳複核後,由隊伍所在市、縣(市)先行補償,在下一年度省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未通過省級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省外救援行動的,不列入省級補助範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和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調動、征用單位對裝備(車輛)數量、工作時間、補償金額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麵的監督。
補償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經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協調參加浙江省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征用省外非政府主體所屬的各類物資及裝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於應急隊伍調動、物資征用和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
2.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
3.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補償申請表
4.浙江省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流程圖
5.浙江省應急物資征用補償申請表
6.浙江省應急物資征用憑證
7.浙江省征用應急物資使用情況確認憑證
8.浙江省應急物資征用補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