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法規文件 > 政策解讀 > 文字解讀
索引號: 749492940/2022-0477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2〕23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2-11-01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2-0004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 圖解>> 體裁分類: 其他
關於《杭州市工礦商貿領域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和獎勵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11-04  17:37 瀏覽次數: 來源:辦公室

一、製定背景

2020年,應急管理部印發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浙安委辦〔2020〕31號)。2021年,《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要求在安全生產領域探索實行內部舉報人製度。

為貫徹新出台的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結合近年來我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實踐經驗,修訂《杭州市工礦商貿領域生產舉報處理和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和獎勵工作。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舉報獎勵分級分類規定。製定與分類分級執法原則相匹配的分級分類獎勵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駐杭央企及其所屬企業、駐杭省屬企業以及市屬企業總部的舉報事項。

必要時,上級部門可以依照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級部門辦理舉報事項。

(二)增加內部舉報人相關條款。為有效落實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關於製定內部舉報人製度的工作要求,考慮到安全生產領域專業性、技術性強,重大違法行為常常更隱蔽和不易察覺,本次修訂特別增加了內部舉報人相關條款,有利於獲取關鍵案件線索、提升打擊精準度。

《細則》規定從業人員“信息員”聯絡機製,明確內部舉報人定義:指與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勞動雇傭關係的從業人員,不包括被舉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不包括與被舉報單位存在承包、承攬等合作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人員。明確內部舉報人領取獎勵的規定,應提供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未提供勞動關係證明的,按照一般舉報辦理。

加強保密紀律要求,加強對內部舉報人的保護。並規定了對內部舉報人的從輕、減輕處罰條款,因受違章指揮、強令作業等原因,被迫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內部舉報人的行政處罰。

(三)提高內部舉報人獎勵額度。依照《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的原則,在《細則》第十條新增了第(四)項,規定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進行舉報的,按照第(一)(二)獎勵金額上浮30-50%的比例區間。因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還增加了1-3萬元特殊獎勵的規定。

三、有關依據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

2.《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應急〔2020〕69號)

3.《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安委辦〔2020〕31號)

四、解讀單位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丁璐丹

聯係電話:0571-8525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