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我局製定了《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決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2018〕19號)。
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20日。
意見反饋途徑:如有意見,可通過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市應急管理局。傳真:0571-85259620;聯係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C座23樓政策法規處。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和區、縣(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或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本細則僅適用實名舉報。
第三條 實施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微信微博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聯絡機製,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第七條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舉報受理來源中有明確辦結時限的,須在交辦限定期限內辦結並予以反饋。沒有明確辦結時限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予以反饋,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經查實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後,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計算,最低獎勵5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
(四)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可以按照第一至三項標準上浮50%。因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上浮第一至三項標準上浮100%,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後,應及時通知舉報人辦理獎勵領取事宜。
交辦下級部門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或上級部門提級調查的舉報事項,均由最初受理舉報的部門發放舉報獎勵。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及時抄送相關執法文書,及時辦理獎勵領取工作。
獎金應當一次性發放。舉報人所得獎金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給予最先實名舉報的有功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二條 受到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或通過網絡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銀行賬號後通過轉賬方式領取。
舉報人辦理領獎手續應當提供與舉報信息一致的身份證明。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還應提供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未提供勞動關係證明的,按照一般舉報辦理。
逾期不辦理領獎手續或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獎勵。能夠說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對下列情形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被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的;
(二)匿名舉報且未留下有效聯係方式的;
(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同一舉報事項已在負責核查處理部門領取舉報獎勵的;
(五)應急管理部門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查實違法事實時發現內部舉報人因受違章指揮、強令作業等原因,被迫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免除對內部舉報人的處罰。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對內部舉報人和信息員因實施舉報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製,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六條 被舉報人對內部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應急管理部門支持內部舉報人依法維權,並可依法依規對被舉報人采取從重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
舉報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時,要及時聯係公安機關落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製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係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人員、核查人員、案件承辦人員以及獎勵資金審批人員必須廉潔辦事。對有以下情形者,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勵、冒領獎勵,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尚未領取或放棄領取的獎勵的;
(三)捏造舉報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四)泄露舉報人資料的。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支付,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業人員,指與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勞動雇傭關係的從業人員,不包括被舉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也不包括與被舉報單位存在承包、承攬等合作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人員;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應急〔2019〕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