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2-0459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法規〔2022〕9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2-06-24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2-0003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關聯類型 | 文字解讀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細化《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規範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我局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現予印發,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了規範全市應急管理係統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裁量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二、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範圍內辦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本細則選取本市相對高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省裁量細則》檔次範圍內進行細化。本細則未明事項,按照《省裁量細則》執行。
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條款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情形項,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裁量後,相加合並處罰。
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係的,比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擇一重處罰。
四、違法行為依照不同標準劃分的情節對應的處罰檔次有兩檔並存時,應當在趨重情節所對應的處罰檔次內處罰。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同時查明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責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立案處罰。
六、生產經營單位三年內初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規定保存教育培訓記錄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隱患排查記錄的;
(四)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報表的;
(六)未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
(七)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2處以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等危險性大的單位和有限空間場所除外);
(八)試劑類小包裝危險物品,數量較少、危險性較低的(比如總量200升以下),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爆炸品、劇毒品除外)。
七、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進行罰款的,“上一年”為事故發生時間的上一個自然年。年收入根據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財務、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不包含股權分紅)計算稅後收入。若人員任職未滿一年或尚未實際取得年收入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人員任職時約定或預先核準的年收入證明。
年收入能取得稅務部門證明的,以稅務部門證明為準;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高於稅務部門證明金額的,以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為準。無法取得稅務部門證明的,以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為準。
因生產經營單位弄虛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提供,導致難以確定相關人員上一年年收入的,依法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處罰。
八、超出生產、經營許可範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或生產、經營許可證過期後未及時延期的,應當認定為無證生產、經營。
九、認定違法所得時,以生產、經營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未銷售的產品不納入違法所得計算,應當依法妥善處置,消除事故隱患。
十、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周期,“每半年”“每年”“每兩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計算。
十一、本細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部分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分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