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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2-0459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法規〔2022〕9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2-06-24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2-0003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體裁分類: 通知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6-28  14:52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細化《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規範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我局製定了《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現予印發,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了規範全市應急管理係統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裁量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

二、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範圍內辦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本細則選取本市相對高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省裁量細則》檔次範圍內進行細化。本細則未明事項,按照《省裁量細則》執行。

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條款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情形項,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裁量後,相加合並處罰。

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係的,比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擇一重處罰。

四、違法行為依照不同標準劃分的情節對應的處罰檔次有兩檔並存時,應當在趨重情節所對應的處罰檔次內處罰。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同時查明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責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立案處罰。

六、生產經營單位三年內初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規定保存教育培訓記錄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隱患排查記錄的;

(四)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報表的;

(六)未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

(七)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2處以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等危險性大的單位和有限空間場所除外);

(八)試劑類小包裝危險物品,數量較少、危險性較低的(比如總量200升以下),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爆炸品、劇毒品除外)。

七、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進行罰款的,“上一年”為事故發生時間的上一個自然年。年收入根據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財務、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不包含股權分紅)計算稅後收入。若人員任職未滿一年或尚未實際取得年收入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人員任職時約定或預先核準的年收入證明。

年收入能取得稅務部門證明的,以稅務部門證明為準;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高於稅務部門證明金額的,以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為準。無法取得稅務部門證明的,以生產經營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證明為準。

因生產經營單位弄虛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提供,導致難以確定相關人員上一年年收入的,依法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處罰。

八、超出生產、經營許可範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或生產、經營許可證過期後未及時延期的,應當認定為無證生產、經營。

九、認定違法所得時,以生產、經營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未銷售的產品不納入違法所得計算,應當依法妥善處置,消除事故隱患。

十、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周期,“每半年”“每年”“每兩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計算。

十一、本細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部分 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分則).pdf


杭應急法規〔2022〕9號-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