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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3-0034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3〕34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3-12-14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3-0003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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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 市委軍民融合辦 市建委 市交通運輸局 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市林業水利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於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12-18  16:10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水利局、金融辦、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各保險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保監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40號)、《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應急〔2022〕102號)、《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機製建設的通知》(浙應急法規〔2022〕133號)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製度體係,規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行為,更好發揮安責險在安全生產中的風險防控、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現就規範和加強我市安責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以健全體製機製為基礎,以強化責任考核為手段,以統一數據歸集為抓手,以規範技術服務為關鍵,按照法律規範、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專業經營、係統管理的運作模式,在實現全市高危行業領域全覆蓋的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企業自覺投保,保險機構有序展業,專業技術機構規範化服務,各方信息互通、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多方共贏局麵,助力全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升。

二、具體措施

(一)明確工作推進原則。全市堅持“統一數字平台、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評價”的原則,統籌協同推進安責險工作。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本地區安責險工作,謀劃工作機製和目標,完善安責險製度體係;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責險的組織推進、指導督促和監督工作。數據按照省、市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統一歸集至安責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承保、理賠、服務的線上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製定或者細化本行業領域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流程的原則開展,確保優質高效。工作考核遵循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分類量化、鼓勵創新。

(二)健全監督評價機製。對安責險工作成效進行監督評價,科學設置評分項目,充分發揮目標導向作用,強化對各地各行業領域安責險工作的督導引領。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工作情況,協商對策舉措。在實現高危行業全覆蓋的基礎上,鼓勵、支持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組織開展安責險監督檢查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依法糾正應保未保、違規承保、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不規範等突出問題,督促指導和推動安責險工作順利開展。

(三)落實區縣屬地責任。各區、縣(市)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在安責險工作中的指導監督作用,完善組織體係、優化工作措施,強化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安責險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要指導督促保險機構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加強行業自律,保證服務質量,形成良好有序的安責險市場環境。要緊密圍繞本地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認真謀劃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任務,指導保險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標準規範開展技術服務。要強化安責險工作的普法宣傳和投保情況的執法檢查,督促高危企業應保盡保、其他企業積極投保,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應保未保企業依法嚴肅查處,並開展以案釋法,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對企業未落實重大隱患整改措施的,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四)優化完善保險方案。保險機構應當深度融合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險等相關險種,優化保險產品方案,嚴格按照經備案的條款費率開展安責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特點、生產經營規模(工程規模)、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整改事故隱患情況等要素,綜合確定費率動態調整機製,確保費率體係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資費標準科學合理、保障範圍充分全麵,提升安責險核心競爭力。建立快速理賠機製,保證賠付過程公開、透明、方便、快捷,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規範技術服務模式。按照“承保負責、屬地指導、行業監督”的原則,對全市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保險機構應當在簽署保險合同時,與被保險人約定服務內容、頻次等,要根據事故預防服務規範和各行業領域特點,結合企業的個性化需求,與被保險人協商提供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製和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麵的高質量服務內容,幫助被保險人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增強其投保安責險的獲得感。

首次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的一個月內完成。服務情況應在完成當月上報安責險信息管理係統,實現技術服務覆蓋率100%。保險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參與事故預防的,以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嚴格落實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責任,服務能力、服務內容、標準和程序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 9010-2019)和省、市的相關技術服務要求。要加強與區、縣(市)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謀劃當地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並在開展技術服務之前及時將有關技術服務方案及相關機構、人員名單告知相應行業主管部門。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保證充足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投入,確保提供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對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建立專門台賬,專項核算和歸集,鼓勵保險機構自行開設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監管賬戶。鼓勵保險機構成立行業自律組織,規範、提升事故預防服務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大推進力度。建立和實施安責險製度是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決策,是發揮社會力量為安全生產服務的一項製度創新,高危行業領域企業投保安責險是其法定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安責險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探索並不斷完善推行安責險工作的有效途徑和具體措施,督促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切實轉變觀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依法投保安責險,並將推動工作逐步拓展至其他事故高發多發行業領域,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化風險防範機製。

(二)加強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聯席溝通機製,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強化信息共享,及時協調解決安責險推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共同推進安責險投保及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責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保險機構存在惡意低價承保、未足額投入服務費用、未按合同約定和規定開展服務、委托不合格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的行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並可以視嚴重程度或者危害程度采取約談、限期整改、公開通報等措施,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安責險市場健康發展。保險機構要不斷加強從業人員安責險業務知識培訓和教育,強化隊伍建設,提高業務能力,指導幫助企業合理投保安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產品;要加強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按規定據實列支服務費用,建立專門台賬,專款專用。

(三)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要將安責險的宣傳推廣列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政策宣傳、保險機構產品推介、第三方機構技術服務等途徑和辦法,廣泛開展安責險製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內涵及其優越性、投保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提高企業對安責險的認同感,增強其投保安責險的自覺意識,持續擴大安責險參保率、續保率和覆蓋麵,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執行。原《市應急管理局 市委軍民融合辦 市建委 市交通運輸局 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市金融監管局關於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杭應急〔2023〕20號)失效。


附件: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管理辦法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委軍民融合辦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鄉村振興局)

杭州市林業水利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

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科學評價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質效,提高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能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9010-2019)、《浙江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總則(試行)》和《浙江省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指南》(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的評價人是相關行業、領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由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統籌組織。被評價人是在杭州市行政轄區內開展安責險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保險機構。

第三條  評價辦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評價有機結合,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的評價原則。

第二章  評價內容、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四條  評價內容包括“基本要求”“技術服務”“跟蹤回溯”三項內容和“加分項”,總分為100分。

(一)基本要求。主要評價保險機構在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中按時報送數據和建立服務團隊的執行遵守情況。該項分數為10分。

(二)技術服務。主要評價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工作質量,評價依據是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台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相關文件和標準規範。主要包括服務內容的約定、服務標準的執行、服務時間的安排、服務報告的規範、服務費用的列支等。該項分數為60分。

(三)跟蹤回溯。主要評價保險機構對現場服務後續的複查確認、跟蹤閉環情況。該項分數為15分。

(四)加分項。為鼓勵保險機構主動提升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水平,設置加分項。該項分數為15分。

第五條  評價內容下設若幹評價指標,詳見《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指標》(附後)。

第六條  評價結果包括評價得分和評價檔次。評價得分由各評價指標得分加總形成,最高100分。評價檔次根據保險機構評價得分確定,分為A、B、C、D四個檔次。

(一)A檔:各方麵處於行業領先水平,評分≥85分。

(二)B檔:各方麵處於行業中上水平,但存在一定問題,70≤評分<85。

(三)C檔:各方麵處於行業中下水平,存在較大問題,60≤評分<70。

(四)D檔:各方麵存在嚴重問題,評分<60。

第七條  根據評價結果,對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評價結果為A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自我管理。

(二)對評價結果為B的保險機構,以保險機構自我管理為主,輔以必要的監管措施。 

(三)對評價結果為C的保險機構,重點監管,要求其限時整改,形成整改報告報市安委辦,並抄告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四)對評價結果為D的保險機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約談,並建議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章  評價周期和評價流程

第八條  評價周期分為年度評價和季度評價,年度評價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評價周期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季度評價周期為每個自然季度,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評價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  評價流程包括:機構自評、檢查評價、檔案歸集。

(一)機構自評。根據評價周期,保險機構就4項內容開展自評,全麵客觀評價本機構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整體效果,並將自評結果和每項評價指標自評所依據的證明材料報送市安委辦。

(二)檢查評價。市安委辦通過檢查台賬、聽取彙報、現場核驗、企業走訪等形式,對保險機構進行檢查,形成評價結果。

(三)檔案歸集。周期評價結束後,市安委辦對評價過程中生成的重要材料做好歸檔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保險機構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評估。

第十條  當期評價後,若發現保險機構在評價周期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評價數據資料不實或有誤且影響評價結果的,市安委辦可追溯調整評價結果。

第四章  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市安委辦負責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包括:

(一)統籌組織實施評價工作;

(二)通報評價結果,收集整改情況;

(三)整理評價檔案,做好歸檔工作;

(四)其他有關評價的工作。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評價所需數據以及相關材料。保險機構提交虛假材料的,根據具體情節和性質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評價工作可依托信息平台集中統一開展數據收集、指標統計、數據分析、結果運用等,增強規範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 參與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價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和個人信息。


附: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指標.xlsx


杭應急〔2023〕34號關於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