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3-0034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2023〕34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3-12-14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3-0003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關聯類型 |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一、製定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省關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和公平競爭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國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情況和原《關於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杭應急〔2023〕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執行情況,根據工作需要,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對20號文件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安責險製度體係,規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行為,推動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明確工作推進原則。全市堅持“統一數字平台、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評價”的原則。明確安責險數據按照省、市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統一歸集至安責險信息管理係統;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製定或者細化本行業領域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明確各地各行業領域組織開展安責險監督檢查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評價。
(二)優化完善保險方案。明確各保險機構按照向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條款,規範開展安責險業務。
(三)規範技術服務模式。明確保險機構應當在簽署保險合同時,與被保險人約定服務內容、頻次等,與被保險人協商提供服務內容。首次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的一個月內完成。保險機構應當對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建立專門台賬,專項核算和歸集。
(四)鼓勵加強行業自律。鼓勵保險機構成立行業自律組織,規範、提升事故預防服務水平。
(五)優化評價辦法和指標。根據《通知》正文的修改內容,調整評價辦法和評價指標,進一步完善評價流程和評價分值。
三、有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3.《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應急〔2022〕102號)
4.《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機製建設的通知》(浙應急法規〔2022〕133號)
5.《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9010-2019)
解讀人:李慧倩,聯係電話:0571-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