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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2-0004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減災委辦〔2022〕3號 成文日期: 2022-12-07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2-12-07
體裁分類: 通知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杭州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2-03  12:02 瀏覽次數: 來源:市減災委辦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製目的

1.2編製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係

2.1市減災委員會

2.2市減災委辦公室

2.2市減災委專家組

3   災害預警響應及措施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信息報告

4.2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Ⅰ級響應

5.2Ⅱ級響應

5.3Ⅲ級響應

5.4Ⅳ級響應

5.5啟動條件調整

5.6響應終止

6   災後救助與恢複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損住房恢複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5人力資源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宣傳、培訓和演練

8   附則

8.1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

8.3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係和運行機製,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然災害應急避險中人員強製轉移的決定》《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製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4.2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1.4.3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係

2.1 市減災委員會

2.1.1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區、縣(市)災情、自然災害救助情況彙報,組織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1.2 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及新媒體平台,適時報道自然災害預警及救助信息,及時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動態,及時在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插播防災減災緊急公告,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市發改委:組織擬訂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和重要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協調推進應急物流網絡建設;及時了解災情,並及時向省發改委報告,爭取省對我市災區基礎設施恢複重建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指導全市災後基礎設施恢複重建工作;負責災區市場價格應急監測,必要時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

市經信局: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醫用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負責協調應急處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組織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演練工作;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學校師生轉移工作;指導受災地區恢複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做好災後學校重建相關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防災減災專家的組織聯絡與協調工作,針對防災減災的技術難題,整合科技資源,組織科技攻關,及時將既有相關科研成果迅速投入應用。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負責指導和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災區重點目標安全和社會穩定;負責做好交通疏導、管製以及相關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暢通;負責組織警力實施防災救災相關工作。

市民政局: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引導防災減災類社會組織參與防災減災工作;負責落實災後救助,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先行救助”有關政策規定,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因災導致的特困人員,及時落實救助供養政策。

市財政局:按照現行財政體製,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負責市本級減災救災資金籌措、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指導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服務和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汙染情況組織監測、分析並提出汙染控製建議。

市建委:指導和協調建築行業自然災害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指導和協調避災安置場所的房屋質量安全檢查和鑒定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後房屋的修複、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和協調交通運輸行業自然災害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期間公路水路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緊急運輸,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公路搶修保通工作;組織開展管轄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負責減災救災工作期間的水上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保障救災物資水上運輸暢通;負責錢塘江風暴潮等水上災害的監視監測、預報和預警,開展水上災害信息服務。

市林水局:組織編製洪水幹旱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本級並指導全市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承擔市本級並指導全市已建水庫、堤防、水閘、泵站、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及河道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預報信息;組織編製市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台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指導水毀水利工程修複;組織指導和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火災隱患排查、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置等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指導、負責水利工程防汛抗洪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主要農作物有害生物監控預警,指導和協調主要農作物重大病蟲草鼠害、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應急處置工作,幫助、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複。

市商務局:負責製定救災物資儲備有關製度、標準、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和省調撥救災生活物資、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救災物資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災生活物品的發放工作;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負責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倉儲設施建設和管理。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及時在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插播防災減災緊急公告;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係統設施的恢複重建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協調醫療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開展疫情和飲用水衛生監測,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實施疾病控製和衛生監督等應急措施,預防和控製疫病的發生和蔓延;開展衛生防疫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衛生應急演練;必要時組織心理衛生專家對災區群眾進行心理援助。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編製市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製度,負責災情彙總發布,確定啟動應急預案的級別;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製定生活保障類救災物資儲備需求計劃,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類應急物資調撥使用;指導災區轉移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及安全避險自救宣傳教育活動;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外事辦:負責國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我市災後重建資金、物資捐贈的協調聯絡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管;對災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開展災區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在杭保險監管部門督促保險公司進行災前的防災禦險及災後的理賠工作。

市統計局:負責指導災情統計工作,協助建立和完善災情統計製度;協助做好災情統計數據的分析評估。

市城管局:組織協調主城區防汛防台、抗雪防凍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主城區相關單位做好災後市政基礎設施的修複工作。

市人防辦:根據政府的指令發布防災警報,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人口疏散場所為政府組織搶險救災提供必要的保障;協調人防專業隊、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和民防誌願者服務隊參加搶險救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對台風、暴雨(雪)、低溫、寒潮、幹旱、大風(龍卷風)、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視情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

杭州鐵路辦事處:負責重大災害發生期間市內鐵路運輸網絡安全的防災減災工作,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杭州警備區:根據需要,協調駐杭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所需裝備、器材參加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武警杭州支隊:在市內出現重大災情時,根據上級的命令,組織市特種專業應急救援隊及其他應急力量參加救援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和重要物資等。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加強災區消防安全管理;負責組織指揮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滅火救援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市科協:負責組織減災救災科技交流和科普宣傳工作,協調各類學會的減災救災技術研究工作。

市慈善總會:開展慈善捐贈款物的接收,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政府開展人道主義救援行動;根據自然災害災情及有關響應程序,及時向社會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依法組織和指導全市各級紅十字會開展災害救援工作,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災區群眾自救互救能力;做好應急預案製訂、救援隊伍建設、救災物資儲備等各項備災救災工作;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行動,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下設辦公室,為市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具體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情發布、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經市減災委同意,必要時協調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救災工作;完成市減災委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2.3 市減災委專家組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組,對我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谘詢和建議,為我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谘詢意見。

3  災害預警響應及措施

氣象、林水、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和服務。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區、縣(市),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開放應急避災安置、疏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當地政府可對其實施強製轉移;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危險區域。

(4)通知市商務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5)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6)向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或通報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7)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製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製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彙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街道)應在災害發生後1個半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向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彙總,並向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於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敏感災害信息、可能引發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災害事件等,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對信息報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及鄉鎮(街道)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製度;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每天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上報,市應急管理局每天10時前向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情況。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有變化的應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後,鄉鎮(街道)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彙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彙總數據[含區、縣(市)災情數據]向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1.3 對幹旱災害,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加強台賬管理,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一覽表》、《因災倒塌損壞住房一覽表》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塌房屋、受災農田麵積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冊,為恢複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4.1.5 市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製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麵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市和受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損失,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2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啟動Ⅰ級響應措施,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市減災委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區、縣(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負責人負責率有關部門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裏支援。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負責緊急調撥、應急采購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駐杭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和當地政府的請求,積極投入救災工作;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駐杭部隊、武警參加地方救災行動,具體按照軍地聯動機製施行。

(6)市農業農村、商務、發改等部門負責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信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市住保房管局負責指導災後房屋建築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城管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急處置工作。市林水局負責指導災區水利工程險情處置及修複、供水水源應急調度和農村應急供水工作。市衛健委負責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麵的綜合谘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開展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等負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區、縣(市)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後,根據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應急管理局、受災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3萬間以下,或1500戶以上、1萬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有關受災區縣(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或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裏支援。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負責緊急調撥、應急采購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駐杭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和當地政府的請求,積極投入救災工作,必要時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駐杭部隊、武警參加地方救災行動,具體按照軍地聯動機製施行。

(6)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社會組織、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800戶以上、15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實行24小時值班,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區、縣(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裏支援。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負責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健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工作。

(6)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社會組織、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指導受災地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0間以上、2000間以下,或200戶以上、8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實行24小時值班,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負責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衛健委負責按照相關預案,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按照相關預案,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相對薄弱的加快發展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可酌情調整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啟動標準。當一個區、縣(市)啟動縣級Ⅰ級響應時,市減災委視情啟動Ⅲ級響應;當市災害業務主管部門啟動專項預案等級響應時,市減災委視情啟動相應等級響應。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6  災後救助與恢複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落實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人民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製工作台賬,製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局逐級彙總冬春救助的基本情況,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2.2 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數及災情嚴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申請冬春期間受災群眾生活補助資金。

6.2.3 根據各區、縣(市)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按規定確定冬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各級商務部門要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複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要尊重群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住房保險理賠、社會互助、鄰裏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製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易發區、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損房屋台賬,並在5日內核定災情和救災工作數據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報表後,應在3日內審核、彙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彙總數據[含區、縣、(市)數據]報省應急管理廳。

6.3.2 開展災情評估。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因災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會同相關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核查、評估小組,並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3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區、縣(市)政府申請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結合倒損住房核查、評估結果,按照市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6.3.4 市建委負責災後恢複重建的選址規劃,市應急管理局、市建委要加強對倒損住房恢複重建工作的督促、檢查,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災區恢複重建工作,定期通報重建進度。各級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複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後恢複重建的測繪與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製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市應急管理局和各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浙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安排市本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區縣(市)救災資金分擔機製,督促區、縣(市)政府做好救災資金保障。

7.1.1 區、縣(市)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製,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各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按照合理規劃、資源整合的原則,建立全市救災物資儲備體係,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區、縣(市)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各類應急避災、疏散場所也應當儲備與安置規模相匹配的救災物資。

7.2.2 製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製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

7.2.3 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製,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7.2.4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製。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製度。災情發生時,可調用災區鄰近的區、縣(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救災儲備物資。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強市級災情管理係統建設,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建立覆蓋市、區縣(市)、鄉鎮(街道)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保障信息暢通,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政府與社會力量間的災情共享機製。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配齊備全救災設備和裝備,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係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後勤保障;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7.4.2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場所、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災安置、人員疏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要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災安置、人口疏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加強減災救災專家隊伍建設。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衛生健康、氣象、紅十字會等方麵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谘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蓋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加強災害信息員培訓,村(社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製,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製。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7.1 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7.7.2 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的培訓。

7.7.3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製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特點,每2年在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災演練,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指洪澇、幹旱等水旱災害,台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各區、縣(市)減災委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在發布之日20個工作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備。市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組織開展對各地編製、修訂和演練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情況,以及本預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預案實施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適時修訂。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17〕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