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的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
非法進行礦山生產的行為,應當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案例介紹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建德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礦山開采作業。該企業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
三、處罰結果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建德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50112元、並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溫馨提醒
為了嚴格規範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當滿足生產條件,取得相關許可證才能生產,並應隨時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