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規定,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危險化學品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的行為,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案例介紹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廠區內輸送甲醇、乙醇等危險化學品的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該企業的行為構成危險化學品管道未設置明顯標誌。
三、處罰結果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某藥業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溫馨提醒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等危險特性,而且為了用管道輸送物料,必須給物料施加一定的能量、壓力。管道一旦破裂,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將會對沿線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