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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丨危險化學品車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案
發布日期: 2023-03-01  19:40 瀏覽次數: 來源: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築內。

危險物品的車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案例介紹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某醫療器械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使用環氧乙烷進行醫療產品消毒的車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該企業的行為構成危險化學品車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


三、處罰結果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某醫療器械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溫馨提醒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容易發生爆炸、火災、中毒等事故,與員工宿舍在同一棟建築物內,發生事故會造成群死群傷。因此,這些場所必須與員工的宿舍分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設置符合逃生的緊急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