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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案
發布日期: 2023-03-01  19:45 瀏覽次數: 來源: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一、法律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定期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案例介紹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無水乙醇從事生產消毒液和化妝品的生產,該企業作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自成立以來未按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該企業的行為構成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三、處罰結果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溫馨提醒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的生產的非化工企業,雖然不需要申領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但是其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比較多,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其安全生產條件更需要專業的安全評價機構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