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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3-0008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政辦函〔2023〕25號 成文日期: 2023-03-02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3-03-02
體裁分類: 通知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監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3-15  10:37 瀏覽次數: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3  應急組織指揮體係

3.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3.2  區、縣(市)應急指揮機構

3.3  現場指揮部

3.4  其他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

3.5  應急救援隊伍

3.6  應急救援專家組

3.7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機製

4.2  預警行動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2  先期處置

5.3  應急響應

5.4  現場指揮

5.5  現場處置

5.6  信息發布

5.7  響應終止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2  社會救助

6.3  調查評估

6.4  恢複重建

6.5  獎勵與責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物資裝備保障

7.3  資金保障

7.4  醫療衛生保障

7.5  交通運輸保障

7.6  通信與信息保障

7.7  治安維護

7.8  科技支撐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修訂

8.2  宣傳和培訓

8.3  應急演練

8.4  名詞術語解釋

8.5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健全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體製機製,依法、科學、高效、有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穩定。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快速反應、信息公開,依法規範、科技支撐。

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應急組織指揮體係

3.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3.1.1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統籌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協調杭州警備區、武警杭州市支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

3.1.2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市安委會日常工作,承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指導和檢查等工作。

3.1.3  市級有關單位及職責

市級有關單位按照市安委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等職責範圍內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發改委: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能源應急保障工作;協調開展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市內電網大麵積停電事故(事件)和電力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有關電力企業參與大麵積停電事故(事件)和電力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處置全市突發事件的通信網絡應急保障或通信恢複應急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教育係統校園安全和教學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研發與推廣應用。

市民族宗教局:負責指導、協調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火災等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製等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煙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社會福利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發動慈善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協調相關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困難群眾基本社會服務等事務。

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協調市屬監獄、戒毒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並按規定對應急資金有關預算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協調技校、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地質勘查、測繪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建委:負責指導、協調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城市供排水、燃氣、橋梁等市政公用設施事故和城市道路路麵塌陷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和房屋使用、城市既有房屋綜合改造、城鄉危房治理改造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市管內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運輸場站及城市軌道交通係統運營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管理本係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林水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涉及的水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外農業機械作業事故以及漁業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農家樂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商務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指導、協調商貿服務行業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開展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管理工作。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文化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旅行社、旅遊景點、星級飯店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其設施設備和本係統重要場所安全管理;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新聞報道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和職業衛生工作;協調危險化學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質的鑒別。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市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區、縣(市)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國資委: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參與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故責任追究。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體育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運行、經營活動以及重要體育活動、體育高危險運動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係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指導、協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維護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故搶險和人員搜救等工作;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杭州警備區:組織所屬民兵分隊並協調駐杭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武警杭州市支隊:組織所屬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市總工會:參與職工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工作。

團市委:協助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引導團員青年職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

市婦聯:協同有關部門維護女職工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等方麵的合法權益。

市氣象局: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國網杭州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組織、參與電網大麵積停電事故(事件)電網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全市郵政快遞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協調做好郵政快遞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未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其他成員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市安委會的協調指揮,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能。對涉及職能交叉和新業態新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履行相關職能。

3.1.4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各類生產安全專項應急預案規定,成立的相應專項指揮機構。

3.2  區、縣(市)應急指揮機構

區、縣(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可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係,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係,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3.3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以屬地為主。按應急響應級別和職責,成立以事發地政府為主,有關單位、應急專家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多個領域、跨多個區縣(市)行政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委會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做好搶險救援、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製、氣象監測、環境應急、新聞發布等各項工作;設立相關應急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按照不同響應等級確定總指揮長,負責指揮、調動有關力量和資源,各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總指揮長任命。

3.4  其他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管委會等,應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協助上級政府組織實施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5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專業救援隊伍為協同、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社會力量為輔助,在各級安委會或現場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3.6  應急救援專家組

市安委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牽頭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負責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決策谘詢等。

3.7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落實預防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製,做好應急資源保障,編製應急預案,與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機製

各地要運用數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調查和評估製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區域安全生產風險清單、台賬及信息共享和動態更新公開機製,構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製;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以及應急預案編製、演練和應急資源保障情況,推進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根據風險普查數據,抓住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風險管控重點領域,有針對性地製定事故防治對策,提升事故預防控製能力。

4.2  預警行動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後,確定預警區域、影響範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事故預警信息;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通知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區、縣(市)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在接到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預警信息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會。市安委辦及相關單位及時彙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並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並立即報告事發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市屬及以上企業在報告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時,應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依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報告本級政府:

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應急管理部和國家其他有關部委;

2.有亡人的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級其他有關部門;

3.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一旦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緊急敏感情況,事發地縣級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鍾內,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委辦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麵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2小時內書麵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並簡要說明原因。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人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向事發地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的資料,為研究製訂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5.2  先期處置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立即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現場管控工作,盡快控製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疏散無關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惡化;在確保應急處置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及時開辟救援通道,科學組織救援。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所在區、縣(市)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采取排險防治措施,組織受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轉移避讓,開展搶險救援等工作,達到本級政府事故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5.3  應急響應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達到或可能達到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市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級別,當發生或可能發生相應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時,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或市政府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部門啟動應急響應,領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同步報市安委會。區、縣(市)政府可參照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5.3.1  Ⅳ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當發生涉及重要目標物、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等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市級層麵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2)響應措施

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或市政府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部門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加強與事發地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必要時給予應急救援指導和支持,並向市安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5.3.2  Ⅲ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市級層麵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超出縣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縣級行政區域、跨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市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市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縣級政府第一時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分管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或市政府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部門派出工作組領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相關專家赴現場研判事態發展趨勢;根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5.3.3  Ⅱ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市級層麵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設區市行政區域、跨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省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①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

②在省政府、省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指導下,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③市安委會視情協調駐杭部隊實施增援,及時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報告事故相關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④事發地政府按照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組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4  Ⅰ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市級層麵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省級行政區域、跨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國務院、省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①當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市安委會報請市委、市政府同意,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在上級政府、部門指導下,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②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

③市安委會組織專家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協調國家、省級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組織專業力量實施應急搶險,防止事故升級和次生衍生災害事故發生;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報告情況;

④在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社會安全穩定工作,有序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有關信息。

5.4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完善應急處置方案,合理規劃應急隊伍工作區域和次序,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為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各方麵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後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處置進展情況。現場指揮部要及時彙總現場相關信息,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時,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在上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5.5  現場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方麵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組織研判並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5.1  方案製定

組織研判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和後果,製定現場工作方案,明確應急處置的任務、分工和措施。

5.5.2  人員搜救及疏散安置

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核實傷亡和遇險人員。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群眾轉移和安置。

5.5.3  搶險救援

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程搶險等工作;控製和消除事故危害,保護可能受事故影響的重要目標物、重大危險源及重要基礎設施,防範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等。

5.5.4  醫療衛生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裝備進行支援。根據情況進行現場防疫和相關人員心理疏導和醫療保障工作;當地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時,應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5.5.5  現場秩序管控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和現場實際,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做好疏導、勸離無關人員等工作;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重要區域和道路實行交通管製,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5.5.6  現場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經授權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5.5.7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做好事故現場氣象、水文、環境等風險信息的檢測、鑒定與評估工作,為製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必要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6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與事件處置同步進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設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上級宣傳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權限及時、準確、客觀、全麵地發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人員傷亡(包括失蹤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製情況、事故影響範圍及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以及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等。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應約接受記者采訪、依托政務新媒體發布信息等。

5.7  響應終止

當事故現場得到控製,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時,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啟動響應的單位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征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複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6.2  社會救助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和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工作。

事發地區、縣(市)政府應製定救助方案,明確救助職責和受災人員申請救助的程序,確保事故發生後的救助工作及時到位。

6.3  調查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應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

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區、縣(市)政府或本級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6.4  恢複重建

事發地區、縣(市)政府負責製定恢複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恢複重建工作,修複因事故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複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市級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6.5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  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監督、指導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兩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和誌願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使之處於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7.2  物資裝備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物資裝備保障製度,落實必要的應急物資、器材裝備和人員避難安置場所。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要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注重新型搶險救援裝備配備,並保持裝備良好。

7.3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各級政府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落實。

7.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紅十字會等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7.5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較大及以上和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政府會同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對事故現場周邊道路組織實施交通管製,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落實搶險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協同保障聯動工作機製,確保車輛、物資、裝備、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7.6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製。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通信運營企業,保障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7.7  治安維護

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或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製。

7.8  科技支撐

各地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係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推動安全生產重大技術攻關與裝備研發,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製度,發揮政府采購引導作用,在預防預警、應急救援等領域加快應用應急處置技術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技術保障水平。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修訂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根據預案運用和應急演練等情況,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及時修訂預案。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8.2  宣傳和培訓

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事故應急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預案和事故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和預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將應急救援知識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內容,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技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救援能力。

8.3  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製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8.4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