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4-000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目 錄
一、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二、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三、行政強製實施情況統計表
四、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表一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宗) | |||||||||
警告 | 罰款 | 沒收違法 所得、沒收 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執照 | 責令停產停業 | 吊銷許可證、執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合計(宗) | 罰沒金額(萬元) |
2 | 143 | 0 | 0 | 0 | 0 | 0 | 0 | 143 | 348.10 |
說明:
1.行政處罰實施數量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
2.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並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類別;並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並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從輕到重的順序:(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許可證、執照,(5)責令停產停業,(6)吊銷許可證、執照,(7)行政拘留。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
4.“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表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許可實施數量(宗) | ||||
申請數量 | 受理數量 | 許可數量 | 不予許可數量 | 撤銷許可數量 |
1055 | 1055 | 1055 | 0 | 0 |
說明:
1.“申請數量”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收到當事人許可申請的數量。
2.“受理數量”、“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撤銷許可數量”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作出受理決定、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決定和撤銷許可決定的數量。
表三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強製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數量(宗) | 行政強製執行實施數量(宗) | 合計 | |||||||||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扣押財物 | 凍結存款、彙款 | 其他行政強製措施 | 行政機關強製執行 | 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劃撥存款、彙款 |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排除妨礙、恢複原狀 | 代履行 | 其他強製執行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 | 3 |
說明:
1.“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數量”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彙款”或者“其他行政強製措施”決定的數量。
2.“行政強製執行實施數量” 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彙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複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製執行”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3.“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數量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表四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2023年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行政征收 | 行政檢查 | 行政裁決 | 行政給付 | 行政確認 | 行政獎勵 |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 ||||
次數 | 征收總金額(萬元) | 次數 | 次數 | 涉及金額 (萬元) | 次數 | 給付總金額(萬元) | 次數 | 次數 | 獎勵總金額(萬元) | 宗數 |
0 | 0 | 407 | 0 | 0 | 0 | 0 | 7331 | 2 | 1.425 | 46 |
說明:
1.“行政征收次數”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征收完畢的數量。
2.“行政檢查次數”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展行政檢查的次數。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的檢查記錄,計為檢查1次。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無完整、詳細檢查記錄,檢查後作出行政處罰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均不計為檢查次數。
3.“行政裁決次數”、“行政確認次數”、“行政獎勵次數”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決定的數量。
4.“行政給付次數”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給付完畢的數量。
5.“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統計範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