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49492940/2024-0499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 杭應急〔2024〕35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機關: |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 發布日期: | 2024-11-28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70-2024-0001 | 主題分類: | 安全生產監管 |
關聯類型 | 文字解讀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體裁分類: | 通知 |
各區、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規範應急管理部門的行政檢查行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我局製定了《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規範應急管理部門的行政檢查行為,保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杭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行政檢查活動。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防止隨意檢查、重複檢查、過度檢查。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製定本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包括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人員數量、重點檢查安排、時間等內容。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分類、突出重點、提高效能原則,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采取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開展安全生產行政檢查。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相應增減隨機抽查的頻次和概率。對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記錄、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等情況的,可以視情增加行政檢查次數;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適當減少行政檢查次數。
第七條 在行政檢查前期,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了解生產經營單位行業歸屬、場所類型、風險來源、突出問題隱患等信息,針對性抽組專業技術人員,編製檢查計劃。
對初次進行行政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地理位置、生產經營規模、行業性質及相關人員的聯係方式等情況,研究梳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等。
對再次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查閱上一次檢查時的檔案資料,研究梳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等。
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者在整改、治理期限屆滿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複查。
第八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專家輔助開展行政檢查,為檢查人員提供專業參考意見,推行“說理式”檢查,注重對適用法律的答疑解惑,提供安全谘詢和整改援助。
第九條 現場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表明身份。執行行政檢查任務時,至少由負有管轄權的2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對象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二)說明來意,告知檢查對象有關權利義務;
(三)調閱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四)對檢查對象的工作場所、經營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勘驗;
(五)記錄詢問、檢查情況,聽取檢查對象的意見;
(六)若未發現問題則終止檢查並向檢查對象告知檢查結果;若發現問題則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條 行政檢查結束時,檢查人員應當將行政檢查的結果當場告知檢查對象;需要等待檢驗、檢測、檢疫結果的,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之日起3日內告知檢查對象。檢查對象對行政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在知曉行政檢查結果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申請複核。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行政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如實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的負責人簽字;檢查對象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檢查不得影響檢查對象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事先告知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有關行政檢查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基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應急管理高頻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表
附件
杭州市應急管理高頻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表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 主體 | 檢查對象 | 檢查 形式 | 檢查方式 | 檢查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管理協議和發包方統一協調管理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報告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3 | 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7 | 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9 | 對生產經營單位維護、保養、檢測安全設備情況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
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檢查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局 | 生產經營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