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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49492940/2024-0499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文字號: 杭應急〔2024〕35號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機關: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 發布日期: 2024-11-28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ZJAC70-2024-0001 主題分類: 安全生產監管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 圖解>>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體裁分類: 其他
關於《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試行)》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4-12-03  11:54 瀏覽次數: 來源: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一、製定背景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規範應急管理部門的行政檢查行為,保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製定《杭州市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包括正文15條,附件《杭州市應急管理高頻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表》10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明晰適用範圍與基本原則。本基準適用於杭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行政檢查活動。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權利保障、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防止隨意檢查、重複檢查、過度檢查。

(二)規定行政檢查形式與頻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分類、突出重點、提高效能原則,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采取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巡查檢查等形式開展安全生產行政檢查。應當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相應增減隨機抽查的頻次和概率。

(三)明確行政檢查的要求。規定了現場檢查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行政檢查結束後的處理要求。

(四)規定行政檢查配套機製。規定了行政檢查專家協助、行政檢查告知、案件移送以及權力保障等內容。

(五)梳理高頻事項的裁量基準。附件《杭州市應急管理高頻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表》梳理了高頻行政檢查事項,明確了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檢查形式、檢查方式、檢查依據。

三、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4.《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

5.《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6.《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製辦法》

四、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解讀人:李慧倩

聯係電話: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