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002489778/2023-07337
文號: 杭市管〔2023〕145號
有效性: 有效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單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時間: 2023-10-27
統一編號: ZJAC68-202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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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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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年10月27日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市場監管局(景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杭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因素

實施細則

 

為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高標準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範城市、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範區和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試點城市,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國知發服字〔2020〕1號)、《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和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辦〔2022〕7號)及市市場監管局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3〕121號 )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且需要轉移支付到區、縣(市)的資金。

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包括: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務等因素。支持方式主要采用後資助、獎勵等方式。

一、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因素

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因素主要包括:實施知識產權強企戰略,培育高價值知識產權,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獎勵國家、省、市各類知識產權獎,推進知識產權質量提升工作等。

(一)實施知識產權強企戰略對新認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分別給予每家不高於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浙江省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給予每家不高於10萬元的獎勵。杭州市知識產權(或專利)示範企業,給予每家不高於10萬元的獎勵。

(二)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圍繞產業鏈核心技術和關鍵環節構建高價值專利組合,對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評定的培育項目,在項目通過驗收後給予每項不高於5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20項。

(三)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對獲得“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能力評價三級以上證書的企業按不超過實際評價支出30%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不高於20萬元。

(四)獎勵國家、省、市各類知識產權獎。獎勵範圍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他機構或個人。

1.對新獲評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不高於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同一專利已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浙江省專利獎資助的,按不超過上述標準進行差額獎勵;

2.對新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不高於100萬的獎勵;

3.對新獲評浙江省知識產權大獎的,給予不高於100萬元的獎勵;

4.對新獲評浙江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不高於30萬元、15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因素

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因素主要包括:推進知識產權投融資等工作,推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工作,推進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實施專利導航等。

(一)推進知識產權投融資

1.對上年度知識產權質押惠及企業數排名全市前2位且質押額在10億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每家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第3至5位且質押額在5億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不高於20萬元的獎勵。

2.對企業或其他機構為我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評估等服務的,每年度按不超過其實際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10%的標準給予獎勵,同一主體每年獎勵不高於30萬元。

3.對企業或其他機構為發行主體,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服務,且項目實際融資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每年資助不高於100萬元。

(二)推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1.支持高等院校(含高校設立的研究院)、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實施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對每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業轉讓或者許可專利20家(含)以上,或當年累計成交到賬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按不超過實際到賬金額5%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每年資助不高於30萬元。

2.支持中小微企業從國內高等院校(含高校設立的研究院)、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獲得專利權轉化運用,單個合同實際支付金額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按不超過實際支付許可、轉讓金額5%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每年資助不高於50萬元。

3.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建設常態化知識產權供需發布對接平台,對每年累計發布知識產權出讓、許可、作價入股信息500條以上並實現專利轉讓、許可達到200件(次)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每增加100件(次)給予增加不超過2萬元的資助,同一主體每年資助不高於30萬元。

4.促進地理標誌運用。對新獲批省級(含)以上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的單位,每個項目給予申報單位不高於50萬元的資助,同一主體每年資助不高於50萬元。

(三)推進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者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產業園區、行業協會管理單位通過園區、行業協會自身或引入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市內企業、園區企業、協會成員提供知識產權托管、知識產權運營維權等服務。對年度服務對象50家以上,為托管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檢索報告20份以上,推動托管企業轉讓(受讓)、許可(被許可)專利30件(次)以上,協助20家以上企業完成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或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係建設,新增市級以上知識產權試點示範企業5家以上,開展知識產權政策業務培訓4期以上的,完成以上服務內容不少於三項的,給予不高於2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實施專利導航項目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充分利用專利數據資源,在智能物聯、生物醫藥、高端裝備、新材料、綠色能源等我市重點產業領域開展產業規劃類、企業研發活動類等專利導航項目,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評定的培育項目,在項目驗收通過後每項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給予資助,產業規劃類每項資助不高於50萬元,企業研發活動類每項資助不高於15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20項。

三、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因素

知識產權高標準保護因素主要包括:提升國內、海外知識產權維權能力,推進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和行業治理能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係建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推進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實施知識產權預警等項目,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係建設與創新研究。

(一)提升國內、海外知識產權維權能力

1.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國內維權。對維權有生效判決、裁決勝訴的,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維權代理費的3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高於20萬元,同一主體每年度資助項目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對維權有判決勝訴,或和解成功且相關文書沒有載明申請人構成侵權的,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維權代理費的5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高於10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項目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和行業治理能力

1.建立知識產權舉報獎勵製度。對舉報個人、企業知識產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並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根據線索價值和案件情節,分別給予不高於1000元、2000元的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每年獎勵不高於1萬元。

2.推進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支持範圍為省級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獲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年度績效評估優秀的,給予每家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

3.推進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建設。支持範圍為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給予每家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

(三)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對已在本市建立的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行業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按年度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實際支出成本30%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資助金額不高於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推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仲裁工作

支持仲裁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仲裁,對開展的專利、商標等侵權糾紛類仲裁案件按年度實際仲裁支出或者仲裁費用30%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主體資助金額不高於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係建設

支持各區、縣(市)建設符合相關條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每家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

(六)推進知識產權保險業務

支持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知識產權海外糾紛法律費用保險、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政府組織的海外參展企業)、知識產權轉化費用損失保險和涉外專利申請費用補償保險的,按每家不超過實際支出保費80%的標準給予資助;其他險種按不超過實際支出保費50%的標準給予資助,每家企業當年度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鼓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先行先試

支持範圍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在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台進行登記且獲得登記證書的,按每件給予不高於1000元的資助,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件。

(八)支持地理標誌產品國際化

對新納入中歐、中法、中非、中俄等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的地理標誌,且權利人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給予每件不高於20萬元的獎勵,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

(九)支持馳名商標保護

對馳名商標保護工作有突出成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且權利人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給予馳名商標權利人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

(十)推進地理標誌商標(產品)培育

關注區域產業特色發展,實施地理標誌富農項目,對培育成功的地理標誌,且權利人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每個給予不高於10萬元的資助。同一主體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

(十一)支持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培育

對新培育成功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且權利人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給予每個不高於5萬元的資助。同一主體最高不超過5萬元。

(十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建設

對本市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且市場主辦方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分別給予每家不高於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本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3個。

(十三)培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

支持範圍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維權業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不高於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運營、維權業務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不高於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四)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站、品牌指導服務站等機構建設

對經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每家不高於10萬元的獎勵。

(十五)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對新建成符合有關標準的知識產權“一站式”公共服務平台,並開展知識產權業務谘詢、維權援助、質押融資、托管經營、宣傳培訓等公益服務的,給予每家不高於50萬元的資助。

四、知識產權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務因素

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務因素主要包括: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推進知識產權培訓宣傳,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培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推進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商標品牌服務站等建設

(一)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對新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不高於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對新取得知識產權高級技術職稱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按照不高於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同一人的同一職稱隻資助一次。每家單位每年申請人數不超過5人。

(二)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不高於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使用管理

(一)知識產權經費實行總額控製並適當向高強度保護因素傾斜。其中,涉及國家、省授權、評選、評價的,以國家、省確定的名單為依據。涉及市級的,以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確定的名單為依據,已獲得浙江省、杭州市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複給予資金支持,同一事項在本辦法中涉及符合多個資助政策的,按就高原則實施資助。相關數據清單統計周期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因素的權重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和知識產權保護示範區建設等重點工作調整確定。

(二)下達至各區、縣(市)的知識產權經費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和年度工作重點,參照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有關數據清單,用於對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創新主體、權利人、主要貢獻團隊、項目承擔單位、平台建設主體等的補助和獎勵。不得統籌用於知識產權以外的其他工作。

上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下達的未明確具體事項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區、縣(市)參照執行。

關於印發《杭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因素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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