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02489778/2023-07522 |
文號: | 杭市管〔2023〕169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單位: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
發布時間: | 2023-12-29 |
統一編號: | ZJAC68-2023-0006 |
關聯類型: |
杭州市市場監管係統失信聯合懲戒閉環工作指導意見
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年01月02日 瀏覽次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政策文件精神,打通市場監管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措施落地“最後一公裏”,築牢事前事中事後全生命周期信用監管鏈條,按照省市場監管局的安排,在杭州市市場監管係統開展失信聯合懲戒閉環工作試點,實現失信懲戒措施管理、對象管理,懲戒實施、解除和結果反饋全流程閉環處置,現製定如下工作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失信懲戒(強化監管)實施權限在市級以下(含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情形。
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執行權限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或者市場監管係統以外的其他部門,但失信懲戒事由在杭州市市場監管係統的,由失信信息產生機構將信息報送至同級業務主管機構,按照監管實際逐級上報。
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實行清單化管理,對於無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依據或者相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已失效的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要及時進行清理。
二、工作程序
失信懲戒閉環工作依托“浙企信用在線”(浙江省企業信用綜合監管係統)失信聯合懲戒閉環管理係統開展(以下簡稱“閉環係統”)。
(一)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清單管理
業務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立改廢”對兩張清單進行動態管理,確定措施實施的依據、對象、期限等內容,由信用監管機構會同法製機構對措施變動情況進行審核。
(二)失信懲戒(強化監管)對象管理
執法辦案機構在處罰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案件中涉及的懲戒對象、懲戒措施等信息推送到閉環係統,選擇相應業務主管機構進行接收。如有複雜情形,辦案機構可提請業務主管機構、信用監管機構會商、法製機構進行法製審核。如有會商情形,在15個工作日內推送懲戒對象信息。來自外單位的失信行為認定事由,如生效的司法判決書、裁定書和仲裁裁決書、外部門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由信用監管機構統一接收後在3個工作日內匹配失信聯合懲戒(聯動強化監管)措施,選擇相應業務主管機構進行接收。如有複雜情形,信用監管機構可提請業務主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會商、法製機構進行法製審核。如有會商情形,在15個工作日內推送懲戒對象信息。
(三)失信懲戒(強化監管)信息推送或共享
業務主管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接收懲戒對象、措施和事由等信息並選擇行政審批機構、行業內市場經營主體、外部門、行業協會等不同的懲戒實施機構進行推送或共享。
(四)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實施
1.加強事前注冊審批約束。行政審批機構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實施任職資格限製、市場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和從業限製、不適用於告知承諾製、不適用於簡易注銷等懲戒措施。
2.限製參與政府項目招投標、獲得政府財政資金、享受優惠便利措施及榮譽稱號。業務主管機構在“品字標浙江製造”認證企業經費補助、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信用管理示範企業公布公示、政府質量獎評審、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申報、中國專利獎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申報,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進入等活動中依法實施禁入或限製措施。
3.公示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公示即監管”理念,各類不良信用信息依法應向社會公示的,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等對外公示平台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強化日常監管。依法將不良信用信息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有效抓手,對於失信的主體降低信用等級,加大監管力度。在雙隨機抽查中,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將不良信用信息納入綜合信用風險預警和行業信用監管評價(預警)模型,優化評價指標、權重和方法,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精準監管提供支撐。
5.推動行業監管。推動相關行業依法不得聘用職業禁入或從業限製的失信人員,並依法對市場經營主體違規聘用失信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管。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作用,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自律。
6.鼓勵社會監督。依法為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誠信建設活動,適時公布失信聯合懲戒典型案例。
(五)失信懲戒(強化監管)結果反饋
實施機構在每月7日前將上個月任職限製、市場和行業禁入、職業禁入和從業限製、限製享受優惠便利措施、限製評先評優等失信懲戒實施情況、強化監管情況及典型案例反饋至閉環係統。
(六)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解除
1.自然解除。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期限到期後,相應市場經營主體和人員自動從對象名單中移出。實施機構按照接收到的執行期限,自動解除對相關市場經營主體和人員的失信懲戒和強化監管措施。
2.異議解除。相應市場經營主體和人員對失信懲戒(強化監管)事由提出異議,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後,該事由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的,相應的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也予以調整或解除。由失信信息產生機構將事由變化情況抄告業務主管機構,業務主管機構在閉環係統中對失信懲戒對象和措施進行相應調整,並推送或共享給實施機構,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以上步驟需事由確認違法或無效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3.信用修複解除。經市場經營主體和人員申請信用修複並修複成功後,相應失信懲戒(強化監管)事由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上提前停止公示,相關管理措施依法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解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失信聯合懲戒閉環工作作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體製,推動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重要舉措,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係統思維,增強全局意識,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加強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有力有序推動落實。
(二)加強協同配合。建立信用監管機構、法製機構、業務主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行政審批機構以及信息化建設機構之間協同配合工作機製。由信用監管機構牽總頭,執法辦案機構、業務主管機構做好業務領域內的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的動態管理、對象的認定和共享工作;行政審批機構、業務主管機構等做好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的執行工作,並做好結果反饋,形成閉環管理。法製機構做好法製審查和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設機構配合做好技術支撐和平台保障。
(三)加強督查考核。法製機構定期對各業務處室“兩張清單”的動態更新情況進行法製審核。法製機構在審查行政處罰、撤銷證照,資質案件時,對於後續引發的失信懲戒(強化監管)措施進行提醒,作為法治政府考核的參考依據。信用監管機構對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統計分析。
(四)加強宣傳培訓。將誠信教育納入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促進誠信教育常態化。在為市場經營主體辦理注冊、審批、備案以及監管執法、公共服務過程中,適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意識。加強對基層和一線監管人員的指導和培訓,強化信用監管理念,提升信用監管工作效能。
本意見自2024年1月28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