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
發布日期: 2019-12-05 00:00:00 瀏覽次數: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正在修訂中)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本局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本局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長由局領導擔任,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處室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編製局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指導、協調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同監察室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

(一)反映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由本局製定或牽頭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本局製定或牽頭製定的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本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本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六)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開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站;

(二)本局網站;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體;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局機關按以下程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擁有處室依照本辦法,對本處室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書麵意見(包括公開內容、形式等),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統一報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包含保密審查),一般信息經辦公室領導批準後,對外公開;重大敏感性信息,應報請局領導批準後方可對外公開;

(三)對需要公開的信息,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報請有關部門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及時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請。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 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局機關按以下程序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麵申請進行登記,當場予以答複,或者可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局內職責分工轉交相關處室辦理。

(二)相關承辦處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3.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複,均需以書麵形式。各承辦處室需在答複規定期限前的3個工作日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包含保密審查)。


第十七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局屬相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

杭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

發布日期:2019-12-05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市司法局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正在修訂中)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本局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本局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長由局領導擔任,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處室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編製局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指導、協調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同監察室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

(一)反映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由本局製定或牽頭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本局製定或牽頭製定的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本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本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六)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開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站;

(二)本局網站;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體;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局機關按以下程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擁有處室依照本辦法,對本處室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書麵意見(包括公開內容、形式等),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統一報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包含保密審查),一般信息經辦公室領導批準後,對外公開;重大敏感性信息,應報請局領導批準後方可對外公開;

(三)對需要公開的信息,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報請有關部門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及時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請。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 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局機關按以下程序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麵申請進行登記,當場予以答複,或者可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局內職責分工轉交相關處室辦理。

(二)相關承辦處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3.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複,均需以書麵形式。各承辦處室需在答複規定期限前的3個工作日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包含保密審查)。


第十七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局屬相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