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推進城市國際化,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體外除顫器,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依法批準上市銷售、使用,具備自動識別可電擊心律、自動電擊除顫功能,用於搶救心髒驟停患者,供社會公眾使用的便攜式急救設備。
第四條 本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倡導公益的原則。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交通運輸、體育、教育、文化旅遊、商務、民政、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助做好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體係建設。公共場所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納入本市急救資源體係進行統一管理。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院前醫療急救布局規劃,製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以下簡稱配置規劃),分批分階段推廣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印刷品、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及時主動公布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分布信息,有利公眾需要時方便發現獲取。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培訓等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向公眾提供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鼓勵、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按要求安排人員接受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受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複訓。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技能的公益宣傳,倡導社會急救理念,弘揚救死扶傷精神。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一)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縣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
(四)社區、公園、風景旅遊區等;
(五)商務樓、大型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大型超市、大型賓館飯店等;
(六)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執法執勤車輛、船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數量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配置規劃共同商定。
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公共場所範圍、配置數量、配置時間等具體標準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配置規劃編製發布。
第九條 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放置在易於發現、方便獲取的位置,並附有操作流程;
(二)公共場所平麵圖上應當標示自動體外除顫器放置位置,並在放置處設置明顯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指示標識;
(三)自動體外除顫器配保護外框,外框應當具有警報及警鈴功能,同時保證自動體外除顫器取用方便;
(四)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符合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配置規範。
自動體外除顫器指示標識樣式和配置規範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和執法執勤車輛、船舶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培訓、維護保養費用納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具體費用保障辦法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場所捐贈、維護自動體外除顫器,自動體外除顫器上可以標注捐贈、維護者名稱。
第十一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自動體外除顫器,開展維護保養,確保自動體外除顫器正常工作。
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保養後,配置單位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維護保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督促配置單位按規定配置、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救助人因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可以視情或定期對配置、捐贈、培訓、使用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置、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或者未做好使用、維護保養記錄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向配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社會通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
市政府規章
索引號
002491034/2020-01067
發布機構
備注/文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登記號
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20-11-09 1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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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推進城市國際化,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體外除顫器,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依法批準上市銷售、使用,具備自動識別可電擊心律、自動電擊除顫功能,用於搶救心髒驟停患者,供社會公眾使用的便攜式急救設備。
第四條 本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倡導公益的原則。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交通運輸、體育、教育、文化旅遊、商務、民政、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助做好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體係建設。公共場所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納入本市急救資源體係進行統一管理。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院前醫療急救布局規劃,製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以下簡稱配置規劃),分批分階段推廣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印刷品、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及時主動公布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分布信息,有利公眾需要時方便發現獲取。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培訓等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向公眾提供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鼓勵、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按要求安排人員接受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受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複訓。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技能的公益宣傳,倡導社會急救理念,弘揚救死扶傷精神。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一)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縣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
(四)社區、公園、風景旅遊區等;
(五)商務樓、大型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大型超市、大型賓館飯店等;
(六)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執法執勤車輛、船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數量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配置規劃共同商定。
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公共場所範圍、配置數量、配置時間等具體標準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配置規劃編製發布。
第九條 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放置在易於發現、方便獲取的位置,並附有操作流程;
(二)公共場所平麵圖上應當標示自動體外除顫器放置位置,並在放置處設置明顯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指示標識;
(三)自動體外除顫器配保護外框,外框應當具有警報及警鈴功能,同時保證自動體外除顫器取用方便;
(四)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符合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配置規範。
自動體外除顫器指示標識樣式和配置規範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和執法執勤車輛、船舶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培訓、維護保養費用納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具體費用保障辦法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場所捐贈、維護自動體外除顫器,自動體外除顫器上可以標注捐贈、維護者名稱。
第十一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自動體外除顫器,開展維護保養,確保自動體外除顫器正常工作。
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保養後,配置單位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維護保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督促配置單位按規定配置、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救助人因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可以視情或定期對配置、捐贈、培訓、使用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置、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或者未做好使用、維護保養記錄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向配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社會通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