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司法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平安辦,局屬各公證處、市法律援助中心、機關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建設,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作用,推動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規範執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歸集
(一)市本級信息歸集。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全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持證執業的從業人員作出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由市局律師與仲裁工作處、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對照上級有關規定,提出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擬定名單,報業務分管局領導審核認定後,及時報市局辦公室。
(二)全市信息歸集。市局律師與仲裁工作處、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應對照上級有關規定,於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範圍內收集彙總受到表彰、獎勵和行政處罰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名單信息,報市局辦公室。
二、信息公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辦公室收到相關業務處室報送的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擬定名單的,對表彰、獎勵決定,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並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二)公布內容。發布內容應包含以下信息:
法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姓名、執業證號、所屬執業機構名稱、所屬執業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名單還應包括受到表彰獎勵的時間、公文文號、授予部門的名稱、榮譽稱號、獎勵事項等信息。
法律服務行業失信懲戒名單還應包括實施處罰機關、處罰名稱、處罰文號、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時間、處罰結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守信行為持續期或榮譽事項有效期。
法律服務機構失信懲戒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3年,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失信懲戒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5年。公布期限屆滿後,相關信息轉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後台數據庫及內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結果應用
(一)激勵措施。對公布期限內列入守信激勵名單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1.在本係統、本行業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2.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3.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懲戒措施。在公布期限內列入法律服務行業失信懲戒名單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懲戒:
1.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3.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不得參與本係統、本行業的評先評優活動;
4.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相關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後,不再作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四、異議處理
(一)自主調整。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名單認定依據被撤銷、變更的,市局相關業務處室應通知市局辦公室,及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平台上刪除、變更相關信息。
(二)異議處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為市司法局公開的名單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不當公開,或超過公開期限仍未刪除、變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的規定程序及時審核。
經市局相關業務處室核查,發現信用信息準確無誤的,不予變更,同時應書麵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和相關救濟途徑。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及時通知市局辦公室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平台上予以刪除、增加或變更信用信息,同時及時調整激勵懲戒措施,並書麵答複申請人。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推進行業信用建設。要高度重視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積極開展正麵激勵導向和反麵警示教育,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範誠信執業,牢固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二)強化結果應用,完善信用獎懲機製。要嚴格落實上級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確保信用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公開。在開展評先評優、定期檢查時,要將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情況作為相關工作的必要程序,規範準確實施獎懲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長效機製。
(三)加強宣傳引導,助力行業形象提升。要加大對信用建設,特別是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宣傳,提高行業社會影響力。同時,要協助群眾了解掌握信用信息查詢的方法、途徑,充分保障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關於建立法律服務行業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製度的通知》(杭司〔2017〕59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1日
杭司﹝2021﹞125號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通知.doc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491034/2021-01134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司〔2021〕125號
登記號
ZJAC11-2021-0001
有效性
廢止
征集意見
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1-24 14: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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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司法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平安辦,局屬各公證處、市法律援助中心、機關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建設,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作用,推動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規範執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歸集
(一)市本級信息歸集。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全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持證執業的從業人員作出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由市局律師與仲裁工作處、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對照上級有關規定,提出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擬定名單,報業務分管局領導審核認定後,及時報市局辦公室。
(二)全市信息歸集。市局律師與仲裁工作處、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應對照上級有關規定,於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範圍內收集彙總受到表彰、獎勵和行政處罰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名單信息,報市局辦公室。
二、信息公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辦公室收到相關業務處室報送的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擬定名單的,對表彰、獎勵決定,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並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
(二)公布內容。發布內容應包含以下信息:
法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姓名、執業證號、所屬執業機構名稱、所屬執業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布時間、發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名單還應包括受到表彰獎勵的時間、公文文號、授予部門的名稱、榮譽稱號、獎勵事項等信息。
法律服務行業失信懲戒名單還應包括實施處罰機關、處罰名稱、處罰文號、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時間、處罰結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守信行為持續期或榮譽事項有效期。
法律服務機構失信懲戒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3年,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失信懲戒名單信息的公布期限為5年。公布期限屆滿後,相關信息轉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後台數據庫及內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結果應用
(一)激勵措施。對公布期限內列入守信激勵名單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1.在本係統、本行業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2.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3.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懲戒措施。在公布期限內列入法律服務行業失信懲戒名單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懲戒:
1.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3.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不得參與本係統、本行業的評先評優活動;
4.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相關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後,不再作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四、異議處理
(一)自主調整。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名單認定依據被撤銷、變更的,市局相關業務處室應通知市局辦公室,及時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平台上刪除、變更相關信息。
(二)異議處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為市司法局公開的名單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不當公開,或超過公開期限仍未刪除、變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的規定程序及時審核。
經市局相關業務處室核查,發現信用信息準確無誤的,不予變更,同時應書麵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和相關救濟途徑。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及時通知市局辦公室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平台上予以刪除、增加或變更信用信息,同時及時調整激勵懲戒措施,並書麵答複申請人。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推進行業信用建設。要高度重視法律服務行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積極開展正麵激勵導向和反麵警示教育,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範誠信執業,牢固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二)強化結果應用,完善信用獎懲機製。要嚴格落實上級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確保信用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公開。在開展評先評優、定期檢查時,要將守信激勵或失信懲戒情況作為相關工作的必要程序,規範準確實施獎懲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長效機製。
(三)加強宣傳引導,助力行業形象提升。要加大對信用建設,特別是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宣傳,提高行業社會影響力。同時,要協助群眾了解掌握信用信息查詢的方法、途徑,充分保障群眾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關於建立法律服務行業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製度的通知》(杭司〔2017〕59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1日
杭司﹝2021﹞125號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