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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通知》政策解讀
  • 信息索引號:
  • 002491034/2021-01131
  • 統一編號:
  • 文件編號:
  • 杭司〔2021〕125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1-11-24
  • 政策解讀:
  • 點擊率:

一、修訂背景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範的工作部署和《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省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結合當前法律服務行業管理實際,對杭司〔2017〕59號文件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1.《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

6.《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

三、修訂說明

(一)主題上側重完善機製。根據《杭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發布製度》杭信辦〔2016〕6號)中關於失信黑名單的定義,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中關於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層級的規定,將文件主題側重於完善我市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機製。

(二)結構上側重程序性。在結構上規定了“信息歸集、信用公布、結果應用、異議處理”四個部分,側重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關信息的管理程序,即我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持證執業的從業人員的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如何歸集、發布、應用。

(三)內容上側重實務性。根據國務院、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法律服務行業當前管理實際,內容上以法律服務機構實務操作為重點進行了規定:

1.信息歸集中,根據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主體不同,區分了市本級和全市兩個層級的信息歸集主體。市本級為主體作出的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5個工作日內彙總至市局辦公室;全市相關信息每半年彙總一次至市局辦公室。

2.信息公布中,公布形式上,區分了表彰獎勵、行政處罰後未提起複議訴訟、複議訴訟後維持原處罰三種情形,《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關於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的相關規定相一致在公布期限上,規定了機構3年、個人5年的期限,與《浙江省法律服務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浙司〔2016〕141號)一致。

3.結果應用中,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懲戒措施中,按照失信程度,區分了重點審查對象、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三種情形,對失信主體的懲戒覆蓋更全麵。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21日起施行《關於建立法律服務行業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製度的通知》(杭司〔2017〕59號)同時廢止。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解讀人:韓景磊

聯係電話:8525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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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91034/2021-01131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司〔2021〕125號

登記號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完善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1-11-24 14: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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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範的工作部署和《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省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結合當前法律服務行業管理實際,對杭司〔2017〕59號文件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1.《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

6.《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62號)

三、修訂說明

(一)主題上側重完善機製。根據《杭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發布製度》杭信辦〔2016〕6號)中關於失信黑名單的定義,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製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中關於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層級的規定,將文件主題側重於完善我市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機製。

(二)結構上側重程序性。在結構上規定了“信息歸集、信用公布、結果應用、異議處理”四個部分,側重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法律服務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關信息的管理程序,即我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持證執業的從業人員的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如何歸集、發布、應用。

(三)內容上側重實務性。根據國務院、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法律服務行業當前管理實際,內容上以法律服務機構實務操作為重點進行了規定:

1.信息歸集中,根據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主體不同,區分了市本級和全市兩個層級的信息歸集主體。市本級為主體作出的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決定5個工作日內彙總至市局辦公室;全市相關信息每半年彙總一次至市局辦公室。

2.信息公布中,公布形式上,區分了表彰獎勵、行政處罰後未提起複議訴訟、複議訴訟後維持原處罰三種情形,《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關於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的相關規定相一致在公布期限上,規定了機構3年、個人5年的期限,與《浙江省法律服務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浙司〔2016〕141號)一致。

3.結果應用中,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懲戒措施中,按照失信程度,區分了重點審查對象、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三種情形,對失信主體的懲戒覆蓋更全麵。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21日起施行《關於建立法律服務行業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製度的通知》(杭司〔2017〕59號)同時廢止。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解讀人:韓景磊

聯係電話:8525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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