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學習時報》頭版刊發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昌榮署名文章《通過訴源治理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全文如下:
中國式現代化,一個重要特征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實現現代化。這就決定了我們要深刻把握這一重要特征,把自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具體的,走好群眾路線、擴大群眾參與、維護群眾權益、及時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等,都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各級領導幹部自覺去遵循和實踐。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既是中國式現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徑。
充分認識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訴源治理作為預防性法律製度的重要方麵,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深化與發展,是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對於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進社會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防止我國成為“訴訟大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量矛盾糾紛湧入司法渠道,訴訟案件總量逐年上升。案件的快速增長,導致政法幹警長期超負荷工作,出現訴訟程序不到位、瑕疵案件增多等問題,導致群眾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維護,影響執法司法質效和公信力。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建立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係,有利於緩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執法司法質效,有利於及時回應群眾訴求、更好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中華法係是在我國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製文明的深厚底蘊。創新加強訴源治理,有利於促進傳統“無訟”文化與現代法治精神的有機融合,有利於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更好地發揮禮俗規則、習慣法等在調節社會秩序中的價值和作用,推動矛盾糾紛多渠道解決,實現“情理法”有機統一。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適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法治道路,具有顯著優越性。我國法治建設始終強調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其核心是保障群眾權益、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更多地促進社會和諧。相比世界上其他法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多地體現了預防性的特征,體現了從源頭上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創新加強訴源治理,通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做好調解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治理格局等,有利於使法律更好地契合全體人民的道德意願、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真正實現良法善治。
以改革精神、係統思維、務實舉措探索訴源治理工作
浙江是“楓橋經驗”的發源地。如何“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一直是困擾浙江政法機關的現實難題。2018年初,我們以籌備毛澤東同誌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55周年紀念活動為契機,在省委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遏製案件過快增長勢頭”的要求。結合開展總結提升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六大工程,先後總結永康“龍山經驗”、舟山“普陀模式”、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等創新做法。2019年初,習近平總書記作出“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我們探索訴源治理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增添了信心。我們通過召開會議、出台意見,以改革的精神、係統的思維、務實的舉措,在全省範圍內全麵推開訴源治理工作。
以縣級矛調中心建設為牽引,創新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引導更多糾紛在訴訟外解決。一是創新構建“一中心四平台一網格”基層社會治理體係。我們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吉縣矛調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全麵構建“縣級矛調中心+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四平台+全科網格”體係,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二是全麵加強調解這個硬核支撐。把調解工作作為訴源治理的基礎工程,出台《關於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幹意見》,加大對各類調解資源力量的統籌力度,加強縣、鄉、村三級調解隊伍建設,係統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工作體係。三是加快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省、市、縣三級全部建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並完善律師援助、特聘調解員介入、考核激勵、責任豁免等配套機製,30%的行政案件通過中心協調化解,化解率列全國第一。四是完善“線上”調解平台。在全國率先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ODR),上線推廣“浙江解紛碼”等移動終端應用,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上調解服務。
以掃黑除惡鬥爭為契機,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全力壓減各類刑事案件。一是全力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此為牽引,打造信息化、立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係,依法懲治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持續推進治安重點地區和治安突出問題排查整治,有效鏟除滋生各類違法犯罪的土壤。二是集中打擊多發性違法犯罪。探索開展新型涉網犯罪專項整治,研究出台防範打擊“套路貸”案件規範性意見,實現“套路貸”案件斷崖式下降。三是依法整治濫訴行為。省委政法委牽頭省級政法單位出台文件,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違法濫訴行為的界定、懲戒措施適用情形、程序及政法各單位的職責分工等事項予以明確,合力打擊違法濫訴等行為。探索建立濫用訴權人員黑名單製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有效解決虛假訴訟甄別難、處罰難等問題。
以完善“醉駕”案件辦理機製為切入點,落實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推動減少訴訟增量。一是完善“醉駕”案件辦理機製。按照“重罪從重、輕罪從輕”的思路,探索多發易發輕微刑事犯罪案件非罪化處理機製,更加穩妥地懲治“醉駕”犯罪,以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二是全麵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先後出台《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麵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刑事法律援助、全麵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工作的意見》,完善分流、調解、速裁、快審及律師值班、量刑建議等機製,全省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不斷上升。三是探索建立刑拘直訴工作機製。在試點工作基礎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出台《關於推行刑拘直訴工作機製的意見》,擴大刑拘直訴案件範圍,將適用範圍從危險駕駛案逐步向故意傷害、盜竊、搶奪、詐騙、賭博等常見多發案件拓展。
重點處理好幾個關係
訴源治理是一項多主體參與、多維度互動的係統工程,必須邊探索邊實踐邊完善。深化訴源治理,應重點處理好幾對關係。
正確處理訴源治理與落實立案登記製的關係。規範提升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等治理機製,對有案不立、弄虛作假和人為設置障礙的,必須堅決糾正、嚴肅問責,切實防止出現新的“立案難”問題。
正確處理多元共治與發揮專門機關作用的關係。牢固樹立大治理意識,鞏固以黨委政法委牽頭,政法各單位為主體,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各方參與、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防止“單打一”問題,凝聚起強大合力。
正確處理“以調為要”與“以防為基”的關係。加強源頭預防,完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推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對平安建設、執法司法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提出治理建議,止矛盾糾紛於未發。推動政法機關進一步轉變執法司法理念、調整考核導向,真正實現讓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
正確處理糾紛化解與公正司法的關係。始終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完善預防性法律製度,不斷提升訴源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9月22日,《學習時報》頭版刊發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昌榮署名文章《通過訴源治理把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全文如下:
中國式現代化,一個重要特征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實現現代化。這就決定了我們要深刻把握這一重要特征,把自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具體的,走好群眾路線、擴大群眾參與、維護群眾權益、及時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等,都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各級領導幹部自覺去遵循和實踐。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既是中國式現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徑。
充分認識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訴源治理作為預防性法律製度的重要方麵,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深化與發展,是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對於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進社會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防止我國成為“訴訟大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量矛盾糾紛湧入司法渠道,訴訟案件總量逐年上升。案件的快速增長,導致政法幹警長期超負荷工作,出現訴訟程序不到位、瑕疵案件增多等問題,導致群眾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維護,影響執法司法質效和公信力。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建立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係,有利於緩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執法司法質效,有利於及時回應群眾訴求、更好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中華法係是在我國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製文明的深厚底蘊。創新加強訴源治理,有利於促進傳統“無訟”文化與現代法治精神的有機融合,有利於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更好地發揮禮俗規則、習慣法等在調節社會秩序中的價值和作用,推動矛盾糾紛多渠道解決,實現“情理法”有機統一。
創新加強訴源治理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適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法治道路,具有顯著優越性。我國法治建設始終強調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其核心是保障群眾權益、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更多地促進社會和諧。相比世界上其他法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多地體現了預防性的特征,體現了從源頭上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創新加強訴源治理,通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做好調解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治理格局等,有利於使法律更好地契合全體人民的道德意願、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真正實現良法善治。
以改革精神、係統思維、務實舉措探索訴源治理工作
浙江是“楓橋經驗”的發源地。如何“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一直是困擾浙江政法機關的現實難題。2018年初,我們以籌備毛澤東同誌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55周年紀念活動為契機,在省委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遏製案件過快增長勢頭”的要求。結合開展總結提升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六大工程,先後總結永康“龍山經驗”、舟山“普陀模式”、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等創新做法。2019年初,習近平總書記作出“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我們探索訴源治理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增添了信心。我們通過召開會議、出台意見,以改革的精神、係統的思維、務實的舉措,在全省範圍內全麵推開訴源治理工作。
以縣級矛調中心建設為牽引,創新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引導更多糾紛在訴訟外解決。一是創新構建“一中心四平台一網格”基層社會治理體係。我們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吉縣矛調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全麵構建“縣級矛調中心+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四平台+全科網格”體係,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二是全麵加強調解這個硬核支撐。把調解工作作為訴源治理的基礎工程,出台《關於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幹意見》,加大對各類調解資源力量的統籌力度,加強縣、鄉、村三級調解隊伍建設,係統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工作體係。三是加快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省、市、縣三級全部建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並完善律師援助、特聘調解員介入、考核激勵、責任豁免等配套機製,30%的行政案件通過中心協調化解,化解率列全國第一。四是完善“線上”調解平台。在全國率先建設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ODR),上線推廣“浙江解紛碼”等移動終端應用,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上調解服務。
以掃黑除惡鬥爭為契機,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全力壓減各類刑事案件。一是全力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此為牽引,打造信息化、立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係,依法懲治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持續推進治安重點地區和治安突出問題排查整治,有效鏟除滋生各類違法犯罪的土壤。二是集中打擊多發性違法犯罪。探索開展新型涉網犯罪專項整治,研究出台防範打擊“套路貸”案件規範性意見,實現“套路貸”案件斷崖式下降。三是依法整治濫訴行為。省委政法委牽頭省級政法單位出台文件,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違法濫訴行為的界定、懲戒措施適用情形、程序及政法各單位的職責分工等事項予以明確,合力打擊違法濫訴等行為。探索建立濫用訴權人員黑名單製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有效解決虛假訴訟甄別難、處罰難等問題。
以完善“醉駕”案件辦理機製為切入點,落實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推動減少訴訟增量。一是完善“醉駕”案件辦理機製。按照“重罪從重、輕罪從輕”的思路,探索多發易發輕微刑事犯罪案件非罪化處理機製,更加穩妥地懲治“醉駕”犯罪,以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二是全麵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先後出台《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麵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刑事法律援助、全麵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工作的意見》,完善分流、調解、速裁、快審及律師值班、量刑建議等機製,全省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不斷上升。三是探索建立刑拘直訴工作機製。在試點工作基礎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出台《關於推行刑拘直訴工作機製的意見》,擴大刑拘直訴案件範圍,將適用範圍從危險駕駛案逐步向故意傷害、盜竊、搶奪、詐騙、賭博等常見多發案件拓展。
重點處理好幾個關係
訴源治理是一項多主體參與、多維度互動的係統工程,必須邊探索邊實踐邊完善。深化訴源治理,應重點處理好幾對關係。
正確處理訴源治理與落實立案登記製的關係。規範提升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等治理機製,對有案不立、弄虛作假和人為設置障礙的,必須堅決糾正、嚴肅問責,切實防止出現新的“立案難”問題。
正確處理多元共治與發揮專門機關作用的關係。牢固樹立大治理意識,鞏固以黨委政法委牽頭,政法各單位為主體,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各方參與、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防止“單打一”問題,凝聚起強大合力。
正確處理“以調為要”與“以防為基”的關係。加強源頭預防,完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推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對平安建設、執法司法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提出治理建議,止矛盾糾紛於未發。推動政法機關進一步轉變執法司法理念、調整考核導向,真正實現讓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
正確處理糾紛化解與公正司法的關係。始終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完善預防性法律製度,不斷提升訴源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