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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政策解讀
  • 信息索引號:
  • 002491034/2022-00055
  • 統一編號:
  • 文件編號:
  • 杭司〔2022〕42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2-04-29
  • 政策解讀:
  • 點擊率:

一、製定背景

2021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2022年1月5日杭州市發改委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國家層麵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第69項: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清單,對采取非強製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製措施。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製定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製。采用非強製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製;確需實施行政強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據此,《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列舉了14種情形,主要是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進行細化,明確裁量標準。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處

解讀人:鄭林

聯係電話:85252971


《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政策解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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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91034/2022-00055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司〔202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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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04-29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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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

2021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2022年1月5日杭州市發改委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國家層麵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第69項: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清單,對采取非強製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製措施。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製定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製。采用非強製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製;確需實施行政強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據此,《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列舉了14種情形,主要是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進行細化,明確裁量標準。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處

解讀人:鄭林

聯係電話:8525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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