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2021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2022年1月5日杭州市發改委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國家層麵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第69項: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清單,對采取非強製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製措施。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製定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製。采用非強製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製;確需實施行政強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據此,《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列舉了14種情形,主要是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進行細化,明確裁量標準。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處
解讀人:鄭林
聯係電話:85252971
政府信息公開
政策解讀 |
索引號
002491034/2022-00055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司〔2022〕42號
登記號
關聯類型
《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2-04-29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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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
2021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2022年1月5日杭州市發改委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國家層麵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第69項: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清單,對采取非強製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製措施。
二、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製定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製。采用非強製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製;確需實施行政強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據此,《杭州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強製清單(第一批)》列舉了14種情形,主要是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進行細化,明確裁量標準。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處
解讀人:鄭林
聯係電話:8525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