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司法局、文明辦、退役軍人事務局、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辦:
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以及司法部、中央文明辦印發的《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推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深入開展,現將《杭州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杭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杭州市總工會
共青團杭州市委
杭州市婦女聯合會
杭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杭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實施辦法
為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誌願服務,保障法律援助誌願者、誌願服務對象及法律援助機構等招募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誌願服務條例》《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二)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是指由法律援助機構或受其委托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退役軍人事務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老齡辦等部門,組織招募誌願者開展的法律援助及其它相關誌願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誌願者,是指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等單位安排,運用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無償提供法律援助及相關服務的公民。
(三)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四)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應當加強黨建引領,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探索實施黨建聯建工作機製。
二、組織與管理
(一)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接受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指導、司法行政部門業務管理和協調。
(二)司法行政部門將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宣傳,為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培訓和場所支持。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
(三)為推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開展,建立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聯席會議製度,負責貫徹落實省、市關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重點任務,協調各成員單位達成共同決策等。
聯席會議在市工辦業務指導下,由市司法局召集,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老齡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以及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設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分隊。市法律援助中心組建法律專業誌願者分隊,分隊長由中心負責人擔任;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老齡辦、在杭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結合自身工作所需,組建法律專業和具備其它相關業務技能的誌願者分隊,分隊長由相關負責人擔任。各分隊受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同時接受聯席會議辦公室業務指導。各分隊可以結合工作需要下設若幹誌願服務小組,服務小組接受分隊的指導,並按照分隊的分工安排法律援助誌願服務。
(五)各成員單位應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強化隊伍和組織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切實加強溝通協調,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確保法律援助誌願活動有序開展。
三、法律援助誌願者
(一)法律援助誌願者分為法律專業型、技能支持型和通用型三類:
1.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具有法律業務知識,能提供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人員。申請成為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其中申請提供刑事辯護與代理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誌願者,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
2.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具有翻譯、心理疏導等專業技能,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盲文、手語翻譯、心理疏導等相關服務。申請成為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一般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相應學曆學位證書。
3.通用型法律援助誌願者。通用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熱心法律援助工作,能為法律援助經費籌集提供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案件質量評估等工作,一般無相關專業知識技能或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誌願者經成員單位審核後,由成員單位統一在“杭州市文明幫幫碼”等誌願服務信息係統注冊登記。
(三)法律援助誌願者可以自願退出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組織。
(四)法律援助誌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後,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取消或通知招募單位取消其法律援助誌願者身份,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
1.以法律援助誌願者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收取受援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內三次不能完成預先約定的服務,或者因服務質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訴核實的;
3.違反相關執業行為規範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一)成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製定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計劃;
2.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經費、物資;
3.組織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4.負責本分隊法律援助誌願者的招募、注冊、培訓、服務記錄、保障激勵等工作,如實記錄法律援助誌願者誌願服務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5.建立健全誌願者權益保障製度,為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基本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物資等硬件保障,幫助解決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6.建立誌願者綜合評價機製,定期對誌願者開展以服務態度、服務時間、服務效果和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根據評價情況,進行考核和表彰;
7.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出具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證明;
8.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成員單位應當向誌願者說明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風險;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誌願服務活動的需要,向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物資等硬件保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誌願者權益保障製度與施行機製,規範對誌願者合法權益的維護與保障。
(三)成員單位應當定期對法律援助誌願者開展以服務態度、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作為考核和表彰誌願者的依據。評價方式可以綜合采用管理者評價、誌願者評價、自我評價、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四)成員單位可以在職能範圍內,根據誌願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組織開展以下活動:
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幫助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
2.開展誌願服務項目,組織誌願者長期或定期參與;
3.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組織公職律師以誌願者形式輔助參與案件辦理;
4.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等翻譯工作;
5.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6.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被害人等提供心理疏導;
7.法律援助理論研究;
8.法律援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普法宣傳等;
9.其他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務。
(五)成員單位、誌願者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在誌願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利用有關信息進行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
五、保障措施
(一)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
1.政府財政支持;
2.社會捐贈、資助;
3.其他合法來源。
誌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有關規定,公開透明,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誌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誌願服務組織和用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財物。
(二)成員單位應當為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業務培訓,支付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和鑒定費等直接費用。
組織可能發生人身危險或為期一年以上的專項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成員單位應當與誌願者簽訂服務協議,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法律援助誌願者在提供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權益侵害的,成員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幫助,依法維護法律援助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三)鼓勵依法設立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基金,用於資助和扶持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的項目開展、站點建設、技能培訓等。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基金進行捐贈、資助。
(四)鼓勵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創新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的內容、項目、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和行業特點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模式,推動形成各具特色的誌願服務品牌。
六、其他
(一)除本辦法外,關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還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其它有關部門關於誌願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製定具體措施,在杭高校法律援助誌願工作由所在地或其它結對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接。
(三)本辦法由杭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各區、縣(市)司法局、文明辦、退役軍人事務局、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辦:
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以及司法部、中央文明辦印發的《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推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深入開展,現將《杭州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杭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杭州市總工會
共青團杭州市委
杭州市婦女聯合會
杭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杭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實施辦法
為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誌願服務,保障法律援助誌願者、誌願服務對象及法律援助機構等招募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誌願服務條例》《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二)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是指由法律援助機構或受其委托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退役軍人事務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老齡辦等部門,組織招募誌願者開展的法律援助及其它相關誌願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誌願者,是指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等單位安排,運用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無償提供法律援助及相關服務的公民。
(三)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四)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應當加強黨建引領,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探索實施黨建聯建工作機製。
二、組織與管理
(一)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接受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指導、司法行政部門業務管理和協調。
(二)司法行政部門將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宣傳,為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培訓和場所支持。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推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
(三)為推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開展,建立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聯席會議製度,負責貫徹落實省、市關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重點任務,協調各成員單位達成共同決策等。
聯席會議在市工辦業務指導下,由市司法局召集,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老齡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以及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設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分隊。市法律援助中心組建法律專業誌願者分隊,分隊長由中心負責人擔任;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老齡辦、在杭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結合自身工作所需,組建法律專業和具備其它相關業務技能的誌願者分隊,分隊長由相關負責人擔任。各分隊受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同時接受聯席會議辦公室業務指導。各分隊可以結合工作需要下設若幹誌願服務小組,服務小組接受分隊的指導,並按照分隊的分工安排法律援助誌願服務。
(五)各成員單位應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強化隊伍和組織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切實加強溝通協調,發揮各自職能優勢,確保法律援助誌願活動有序開展。
三、法律援助誌願者
(一)法律援助誌願者分為法律專業型、技能支持型和通用型三類:
1.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具有法律業務知識,能提供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人員。申請成為法律專業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其中申請提供刑事辯護與代理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誌願者,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
2.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具有翻譯、心理疏導等專業技能,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盲文、手語翻譯、心理疏導等相關服務。申請成為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誌願者,一般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相應學曆學位證書。
3.通用型法律援助誌願者。通用型法律援助誌願者應熱心法律援助工作,能為法律援助經費籌集提供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案件質量評估等工作,一般無相關專業知識技能或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誌願者經成員單位審核後,由成員單位統一在“杭州市文明幫幫碼”等誌願服務信息係統注冊登記。
(三)法律援助誌願者可以自願退出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組織。
(四)法律援助誌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後,對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取消或通知招募單位取消其法律援助誌願者身份,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
1.以法律援助誌願者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收取受援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內三次不能完成預先約定的服務,或者因服務質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訴核實的;
3.違反相關執業行為規範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一)成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製定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計劃;
2.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經費、物資;
3.組織開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4.負責本分隊法律援助誌願者的招募、注冊、培訓、服務記錄、保障激勵等工作,如實記錄法律援助誌願者誌願服務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5.建立健全誌願者權益保障製度,為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基本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物資等硬件保障,幫助解決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6.建立誌願者綜合評價機製,定期對誌願者開展以服務態度、服務時間、服務效果和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根據評價情況,進行考核和表彰;
7.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出具法律援助誌願服務證明;
8.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成員單位應當向誌願者說明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風險;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誌願服務活動的需要,向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物資等硬件保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誌願者權益保障製度與施行機製,規範對誌願者合法權益的維護與保障。
(三)成員單位應當定期對法律援助誌願者開展以服務態度、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作為考核和表彰誌願者的依據。評價方式可以綜合采用管理者評價、誌願者評價、自我評價、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四)成員單位可以在職能範圍內,根據誌願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組織開展以下活動:
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幫助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
2.開展誌願服務項目,組織誌願者長期或定期參與;
3.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組織公職律師以誌願者形式輔助參與案件辦理;
4.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等翻譯工作;
5.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6.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為受援人、被害人等提供心理疏導;
7.法律援助理論研究;
8.法律援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普法宣傳等;
9.其他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務。
(五)成員單位、誌願者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在誌願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利用有關信息進行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
五、保障措施
(一)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
1.政府財政支持;
2.社會捐贈、資助;
3.其他合法來源。
誌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有關規定,公開透明,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誌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誌願服務組織和用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財物。
(二)成員單位應當為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業務培訓,支付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和鑒定費等直接費用。
組織可能發生人身危險或為期一年以上的專項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的,成員單位應當與誌願者簽訂服務協議,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法律援助誌願者在提供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權益侵害的,成員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幫助,依法維護法律援助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三)鼓勵依法設立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基金,用於資助和扶持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的項目開展、站點建設、技能培訓等。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基金進行捐贈、資助。
(四)鼓勵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創新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的內容、項目、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和行業特點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模式,推動形成各具特色的誌願服務品牌。
六、其他
(一)除本辦法外,關於法律援助誌願服務工作,還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其它有關部門關於誌願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製定具體措施,在杭高校法律援助誌願工作由所在地或其它結對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接。
(三)本辦法由杭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