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5-12 17:45:01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引導公眾合理行使權利,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維護行政機關工作秩序。各級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的執收主體,要準確把握《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程序,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

二、信息處理費可按件計收,也可按量計收,對每件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管理辦法》執行。在按件計收時,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隻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並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在按量計收時,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三、各級行政機關要將《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程序有機銜接,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繳費期限,以及處理期限重新計算和逾期未繳視為放棄申請等事項。要積極做好溝通工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途徑公告信息處理費收費程序,有效引導公眾合理提出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與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製發統一監(印)製的財政票據。各級行政機關憑本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管理辦法》等文件材料到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及票據管理部門,辦理收費事項核定、財政票據領用和電子票據開通等業務。申請人繳款後,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財政部門核定執收單位、繳款項目和票據種類生成電子票據。繳款人可通過浙裏辦APP等渠道獲取財政電子票據。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按照規定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15日


政府信息公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5-12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市司法局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引導公眾合理行使權利,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維護行政機關工作秩序。各級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的執收主體,要準確把握《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程序,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

二、信息處理費可按件計收,也可按量計收,對每件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管理辦法》執行。在按件計收時,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隻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並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在按量計收時,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三、各級行政機關要將《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程序有機銜接,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繳費期限,以及處理期限重新計算和逾期未繳視為放棄申請等事項。要積極做好溝通工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途徑公告信息處理費收費程序,有效引導公眾合理提出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與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製發統一監(印)製的財政票據。各級行政機關憑本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管理辦法》等文件材料到同級財政非稅收入及票據管理部門,辦理收費事項核定、財政票據領用和電子票據開通等業務。申請人繳款後,統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財政部門核定執收單位、繳款項目和票據種類生成電子票據。繳款人可通過浙裏辦APP等渠道獲取財政電子票據。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按照規定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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