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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規章
杭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信息索引號:
  • 002489401/2023-00106
  • 統一編號:
  • 文件編號:
  •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9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3-08-30
  • 點擊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係等生態係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製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製,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係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製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海綿城市建設政策、技術規範、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等,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生態環境、數據資源、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力度,多渠道落實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拓寬海綿城市建設融資渠道。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水利、生態環境、數據資源、氣象等主管部門,發揮公共數據平台作用,運用數字化手段,構建數字化海綿城市監測評估體係和建設管理數智治理平台,實現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海綿城市智慧管理。

第八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降雨就地消納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確定城市重要河湖水係、重要綠地等天然海綿體的保護範圍並納入重要藍線、重要綠線等城市控製線管控。

第九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水利、城市綠化、氣象等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專項規劃編製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與防洪排澇、河湖水係、綠地係統等規劃相協調,充分考慮氣候環境、城市自然條件、排水設施布局等因素,確定規劃目標和水安全、水環境、水資源等相關指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合理劃分排水分區,逐級分解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條 編製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設施用地和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詳細規劃中的海綿城市相關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園、廣場、排水設施等建設相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組織編製海綿城市建設係統化實施方案,落實係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實現城市藍綠空間保護、排水係統優化和雨水資源化利用。

第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選址意見書、確定規劃條件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落實核發選址意見書、確定規劃條件階段明確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審查部門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

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不得降低原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涉及須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圖紙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內容。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雨水滲透設施、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調蓄設施、雨水管渠等隱蔽工程進行質量檢查,並記錄檢查情況;工程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海綿城市設施隱蔽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製性要求:

(一)位於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麵塌陷等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區域的;

(二)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者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危險化學品倉儲區等因水汙染防治需要無法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

(三)屬於橋梁、隧道、照明、保密工程、應急搶險、臨時建築、河道清淤等工程類型的;

(四)對已有建築物進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五)其他因場地條件、項目類型等因素製約無法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為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材料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確定的運行維護單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做好海綿城市設施的檢修、維護和保養,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複海綿城市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創新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模式和運營機製,支持海綿城市示範性工程創建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對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褒揚。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能過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采購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活動,普及海綿城市相關知識,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的認知。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城市管理、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範,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海綿城市建設評估評價標準和相關要求,對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開展評估,對區、縣(市)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情況,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對雨水具有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的多種工程設施的統稱,包括透水鋪裝、滲井、滲渠、入滲池、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下沉式綠地、屋頂綠化、幹塘、濕塘、人工濕地、雨水罐、調蓄池、植被緩衝帶、砂濾係統、排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態護岸等。

(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和收集回用等方式控製城市建設下墊麵的降雨徑流,得到控製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三)降雨就地消納率,是指通過減少硬化麵積,增加滲水、蓄水、滯水空間,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城市建成區麵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麵積的比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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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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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08-30 14: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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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係等生態係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製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製,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係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製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海綿城市建設政策、技術規範、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等,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生態環境、數據資源、氣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力度,多渠道落實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拓寬海綿城市建設融資渠道。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水利、生態環境、數據資源、氣象等主管部門,發揮公共數據平台作用,運用數字化手段,構建數字化海綿城市監測評估體係和建設管理數智治理平台,實現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海綿城市智慧管理。

第八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降雨就地消納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確定城市重要河湖水係、重要綠地等天然海綿體的保護範圍並納入重要藍線、重要綠線等城市控製線管控。

第九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水利、城市綠化、氣象等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專項規劃編製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與防洪排澇、河湖水係、綠地係統等規劃相協調,充分考慮氣候環境、城市自然條件、排水設施布局等因素,確定規劃目標和水安全、水環境、水資源等相關指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合理劃分排水分區,逐級分解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條 編製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設施用地和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詳細規劃中的海綿城市相關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園、廣場、排水設施等建設相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組織編製海綿城市建設係統化實施方案,落實係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實現城市藍綠空間保護、排水係統優化和雨水資源化利用。

第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選址意見書、確定規劃條件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落實核發選址意見書、確定規劃條件階段明確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審查部門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

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不得降低原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

涉及須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圖紙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內容。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雨水滲透設施、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調蓄設施、雨水管渠等隱蔽工程進行質量檢查,並記錄檢查情況;工程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海綿城市設施隱蔽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提交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製性要求:

(一)位於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麵塌陷等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區域的;

(二)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者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危險化學品倉儲區等因水汙染防治需要無法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

(三)屬於橋梁、隧道、照明、保密工程、應急搶險、臨時建築、河道清淤等工程類型的;

(四)對已有建築物進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

(五)其他因場地條件、項目類型等因素製約無法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為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材料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確定的運行維護單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單位。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做好海綿城市設施的檢修、維護和保養,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複海綿城市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創新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模式和運營機製,支持海綿城市示範性工程創建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對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褒揚。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能過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采購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活動,普及海綿城市相關知識,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的認知。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城市管理、城市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範,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海綿城市建設評估評價標準和相關要求,對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開展評估,對區、縣(市)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情況,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綠化、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對雨水具有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的多種工程設施的統稱,包括透水鋪裝、滲井、滲渠、入滲池、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下沉式綠地、屋頂綠化、幹塘、濕塘、人工濕地、雨水罐、調蓄池、植被緩衝帶、砂濾係統、排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態護岸等。

(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和收集回用等方式控製城市建設下墊麵的降雨徑流,得到控製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三)降雨就地消納率,是指通過減少硬化麵積,增加滲水、蓄水、滯水空間,達到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城市建成區麵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麵積的比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