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和數據互通共享機製,保障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製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強製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拚裝、加裝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監督檢查。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住宅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以及指導有條件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
發展和改革、郵政管理、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電動自行車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消防救援、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製,通過數據互連、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住戶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實現電動自行車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等數字化管理。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和充電設施設置、運營中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
第八條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以及住宅小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新建建設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相關審查工作。
第九條 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依法簡化相關審批程序,並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對受客觀條件限製,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一個或者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推動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服務場所設置集中臨時充電點。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力度,多措並舉推動有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區、單位結合實際,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住宅小區、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對本轄區電動自行車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工作。
第十一條 支持推廣應用智能充電設施等電動自行車管理場景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安裝智能化電梯阻擋係統,避免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進入電梯。
第十二條 鼓勵在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行業探索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範發展;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共享電池建設運營管理規範、標準。
共享電池運營主體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事故處理、溯源機製,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除依法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的區域外,已建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第十四條 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源頭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禁止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製性國家標準要求,實施拆除或者改變限速器或者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改裝關鍵性組件,以及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等行為。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二)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四)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
(五)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製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招標選聘方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承接物業時,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要求,與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進行勸阻、製止,對不聽勸阻、製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勸阻、製止,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約定,定期予以巡查清理;對不聽勸阻、製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並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專門負責日常管理。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 從事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製度,加強對攬收、配送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統一規範其管理範圍內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配件的購置、維修保養與檢查事項。
第二十條 從事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優化檢查方式:
(一)在站點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設施,配置具有短路保護、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裝置的;
(二)統一購置電動自行車的;
(三)建立站點消防檔案,對站點配電箱、滅火器、安全標識等物品準確標識,定期管理的;
(四)定期對電動自行車進行視頻、圖片抽檢管理,確保實際使用車輛與係統登記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
(二)規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要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並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
(三)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共享電動自行車;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並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製度,依法做好集中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整;及時清理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本辦法所稱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製器、換電櫃和充電櫃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開
市政府規章
索引號
002489401/2023-00113
發布機構
備注/文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0號
登記號
杭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23-09-11 10: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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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和數據互通共享機製,保障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製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強製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拚裝、加裝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監督檢查。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住宅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以及指導有條件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
發展和改革、郵政管理、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電動自行車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消防救援、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製,通過數據互連、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住戶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實現電動自行車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等數字化管理。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和充電設施設置、運營中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
第八條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以及住宅小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新建建設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相關審查工作。
第九條 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依法簡化相關審批程序,並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對受客觀條件限製,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一個或者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推動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服務場所設置集中臨時充電點。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力度,多措並舉推動有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區、單位結合實際,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住宅小區、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對本轄區電動自行車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工作。
第十一條 支持推廣應用智能充電設施等電動自行車管理場景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安裝智能化電梯阻擋係統,避免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進入電梯。
第十二條 鼓勵在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行業探索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範發展;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共享電池建設運營管理規範、標準。
共享電池運營主體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事故處理、溯源機製,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除依法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的區域外,已建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第十四條 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源頭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禁止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製性國家標準要求,實施拆除或者改變限速器或者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改裝關鍵性組件,以及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等行為。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二)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四)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
(五)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製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招標選聘方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承接物業時,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要求,與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進行勸阻、製止,對不聽勸阻、製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勸阻、製止,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約定,定期予以巡查清理;對不聽勸阻、製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並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專門負責日常管理。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 從事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製度,加強對攬收、配送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統一規範其管理範圍內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配件的購置、維修保養與檢查事項。
第二十條 從事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優化檢查方式:
(一)在站點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設施,配置具有短路保護、自動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裝置的;
(二)統一購置電動自行車的;
(三)建立站點消防檔案,對站點配電箱、滅火器、安全標識等物品準確標識,定期管理的;
(四)定期對電動自行車進行視頻、圖片抽檢管理,確保實際使用車輛與係統登記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
(二)規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要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並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
(三)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共享電動自行車;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並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製度,依法做好集中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整;及時清理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本辦法所稱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製器、換電櫃和充電櫃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