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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規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信息登記管理的決定
  • 信息索引號:
  • 002489401/2023-00110
  • 統一編號:
  • 文件編號:
  •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1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3-09-06
  • 點擊率: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采取信息登記管理的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的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包括:

(一)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棧、宿夜浴室、民宿(含提供住宿的農家樂)等旅館業場所;

(二)日租型公寓、日租房屋、私人影院、休閑露營地等其他接待人員留宿的經營性場所。

二、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如實登記從業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並報送至公安機關。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開展信息登記。

本決定所稱從業人員,包括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以及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內從事管理、信息登記和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三、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核驗並登記入住人員和訪客的個人身份信息,並實時報送至公安機關。入住人員和訪客應當配合開展登記,向場所接待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四、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在登記個人身份信息基礎上,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係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五、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製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決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照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登記並報送從業人員、訪客信息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第三條規定登記並報送入住人員信息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第五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本決定施行日期為公布之日至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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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市政府規章

索引號

002489401/2023-00110

發布機構

備注/文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1號

登記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信息登記管理的決定

發布日期: 2023-09-06 0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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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適用時間的解釋》,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采取信息登記管理的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的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包括:

(一)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棧、宿夜浴室、民宿(含提供住宿的農家樂)等旅館業場所;

(二)日租型公寓、日租房屋、私人影院、休閑露營地等其他接待人員留宿的經營性場所。

二、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如實登記從業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並報送至公安機關。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開展信息登記。

本決定所稱從業人員,包括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以及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內從事管理、信息登記和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三、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核驗並登記入住人員和訪客的個人身份信息,並實時報送至公安機關。入住人員和訪客應當配合開展登記,向場所接待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四、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在登記個人身份信息基礎上,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係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五、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製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經營性留宿服務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決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照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登記並報送從業人員、訪客信息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第三條規定登記並報送入住人員信息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第五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本決定施行日期為公布之日至202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