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批複
  • 信息索引號:
  • 002491034/2018-01024
  • 統一編號:
  • ZJAC40-2018-0004
  • 文件編號:
  • 杭府法〔2018〕16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4-01-12
  • 有效性:
  • 廢止
  • 政策解讀:
  • 點擊率:

上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上政發〔2018〕5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創新行政複議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獨立、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糾紛解決格局,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政府管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實際的行政複議體製。

(二)穩步推進。立足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上城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確保行政複議職能、職責落實到位。

(三)注重實效。通過開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製度、機製,使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職能作用明顯增強。

三、主要內容

(一)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以上城區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街道辦事處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以區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向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轉送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行政複議決定加蓋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協同推進行政複議體製改革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區法製辦、區編辦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小組,統籌協調相關問題,確保行政複議體製改革順利實施。各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區政府法製辦會同區編辦牽頭組織實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負責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以及人員錄用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經費保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做好區行政複議局招錄(選調)、調配等工作;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各街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積極穩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相關工作。

(三)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區行政複議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簽發後,加蓋區政府印章或者相應工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四)建立健全複議工作機製

完善行政複議辦案程序規範,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立案審查、調查取證、聽證質證、調解和解、集體討論、請示報告、錯案追究、案件回訪、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卷宗歸檔等一係列工作製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溝通機製,注重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在執法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方麵的優勢,推動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加強區行政複議局與省、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行政複議辦案協商機製。對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區行政複議局及時反饋給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推動規範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行政複議機構

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責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六)夯實複議隊伍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根據工作需要從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劃轉、核增相應行政編製,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按照人崗相適原則,優先考慮原先從事複議應訴工作、富有辦案經驗的行政編製人員,並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七)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保障

落實行政複議接待、調解、聽證等辦案場所和行政複議辦案有關裝備,為區行政複議局配備一定數量的辦公用房和聽證審理室、接待調解室、檔案室等功能用房,以及監控、攝像、速錄電腦、打印設備等配套設施,保證基本適應行政複議工作所需。實地調查取證、出庭應訴等工作納入公務用車保障範圍。健全行政複議文書送達機製,實行專用郵寄方式。加強行政複議業務培訓,推動培訓常態化、製度化。行政複議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杭府法〔2018〕16號(上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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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1034/2018-01024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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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區《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上政發〔2018〕5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上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創新行政複議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獨立、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糾紛解決格局,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政府管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實際的行政複議體製。

(二)穩步推進。立足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上城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確保行政複議職能、職責落實到位。

(三)注重實效。通過開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製度、機製,使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職能作用明顯增強。

三、主要內容

(一)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以上城區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街道辦事處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以區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向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轉送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行政複議決定加蓋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協同推進行政複議體製改革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區法製辦、區編辦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小組,統籌協調相關問題,確保行政複議體製改革順利實施。各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區政府法製辦會同區編辦牽頭組織實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負責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以及人員錄用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經費保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做好區行政複議局招錄(選調)、調配等工作;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各街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積極穩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相關工作。

(三)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經區行政複議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簽發後,加蓋區政府印章或者相應工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四)建立健全複議工作機製

完善行政複議辦案程序規範,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立案審查、調查取證、聽證質證、調解和解、集體討論、請示報告、錯案追究、案件回訪、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卷宗歸檔等一係列工作製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溝通機製,注重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在執法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方麵的優勢,推動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加強區行政複議局與省、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行政複議辦案協商機製。對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區行政複議局及時反饋給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推動規範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行政複議機構

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責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六)夯實複議隊伍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根據工作需要從區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劃轉、核增相應行政編製,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按照人崗相適原則,優先考慮原先從事複議應訴工作、富有辦案經驗的行政編製人員,並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七)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保障

落實行政複議接待、調解、聽證等辦案場所和行政複議辦案有關裝備,為區行政複議局配備一定數量的辦公用房和聽證審理室、接待調解室、檔案室等功能用房,以及監控、攝像、速錄電腦、打印設備等配套設施,保證基本適應行政複議工作所需。實地調查取證、出庭應訴等工作納入公務用車保障範圍。健全行政複議文書送達機製,實行專用郵寄方式。加強行政複議業務培訓,推動培訓常態化、製度化。行政複議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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