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區人民政府:
你區《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杭州市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下政發〔2018〕4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下城區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有關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要求,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建立規範、高效的行政複議體製,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切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家、省、市關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工作部署,改革創新行政複議體製機製,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改革,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製度高效、專業、快捷等優勢,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依法依規推進我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
(二)穩步推進
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區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
(三)便民高效
堅持正當程序與便捷高效相結合,突出行政複議便民、高效、專業的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通過開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製度,使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職能作用明顯增強。
三、主要內容
(一)設立區行政複議局
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涉案行政行為有具體承辦單位的除外);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涉案行政行為有具體承辦單位的除外);
5.擬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案件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複議訴訟聯席機製的建設。
(二)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對以下城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區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行使。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配強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撤銷區法製辦原有的複議應訴科,增設相應的內設機構和科級職數,增加相應的行政編製和編外用工人員。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探索建立政府雇員製。
按照人崗相適應的原則,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
(四)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後,加蓋區政府印章。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的案件,以區政府部門的名義作出,加蓋區政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五)健全複議機製
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健全行政複議申請的引導、轉送以及集中承辦等工作機製。完善工作製度,優化複議流程,健全審理機製,積極推動複議規範化建設。完善區行政複議局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辦案協商機製。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區法製辦、區編辦及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小組,協調、溝通相關問題,確保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實施。
2.協同推進。各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區法製辦會同區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及人員錄用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經費保障;區機關事務局負責落實立案接待、聽證審理等辦公場所;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區裏統一部署,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
3.加強宣傳。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知曉我區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化解糾紛快、申請無費用等優點,合理引導公民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行政糾紛。
4.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工作的發展。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491034/2018-01025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府法〔2018〕17號
登記號
ZJAC40-2018-0006
有效性
廢止
關聯類型
征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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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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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下城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下城區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有關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要求,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建立規範、高效的行政複議體製,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切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家、省、市關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工作部署,改革創新行政複議體製機製,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改革,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製度高效、專業、快捷等優勢,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促進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依法依規推進我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
(二)穩步推進
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區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
(三)便民高效
堅持正當程序與便捷高效相結合,突出行政複議便民、高效、專業的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通過開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優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製度,使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職能作用明顯增強。
三、主要內容
(一)設立區行政複議局
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涉案行政行為有具體承辦單位的除外);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案件(涉案行政行為有具體承辦單位的除外);
5.擬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案件的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複議訴訟聯席機製的建設。
(二)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對以下城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區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行使。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配強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撤銷區法製辦原有的複議應訴科,增設相應的內設機構和科級職數,增加相應的行政編製和編外用工人員。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探索建立政府雇員製。
按照人崗相適應的原則,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
(四)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後,加蓋區政府印章。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的案件,以區政府部門的名義作出,加蓋區政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五)健全複議機製
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健全行政複議申請的引導、轉送以及集中承辦等工作機製。完善工作製度,優化複議流程,健全審理機製,積極推動複議規範化建設。完善區行政複議局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辦案協商機製。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區法製辦、區編辦及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小組,協調、溝通相關問題,確保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實施。
2.協同推進。各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區法製辦會同區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及人員錄用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經費保障;區機關事務局負責落實立案接待、聽證審理等辦公場所;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區裏統一部署,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
3.加強宣傳。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知曉我區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化解糾紛快、申請無費用等優點,合理引導公民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行政糾紛。
4.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工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