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淳安縣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淳政〔2018〕6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縣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縣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建立規範、高效行政複議體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創新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獨立、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製度改革,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糾紛解決格局,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政府管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改革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切實做好我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縣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縣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通過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充分發揮行政複議製度高效、專業、經濟、快捷等優勢,優化配置行政複議資源,確保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
三、改革內容
(一)調整行政複議機構設置。在淳安縣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淳安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縣行政複議局)。調整、增設縣政府法製辦(縣行政複議局)相應內設機構,增加相應的中層職數,並統籌調劑相應的行政編製和事業編製。
(二)明確行政複議機構職能。縣行政複議局的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縣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縣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縣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縣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三)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1.統一受理。縣行政複議局統一受理因縣人民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複議案件。縣屬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淳安縣具有複議職能的工作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及時引導申請人向縣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縣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縣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處理。
3.統一決定。對以縣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縣行政複議局審理後,由縣人民政府統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加蓋縣人民政府印章。對向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縣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後,以該政府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加蓋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縣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縣屬各部門、各鄉鎮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相關工作落實,確保改革有效落地。
(二)分工推進。縣法製辦會同縣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及人員錄用等相關工作。縣府辦要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各項工作製度,完善工作措施,不斷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縣財政局落實縣行政複議局開辦、集中辦案、信息化建設、檔案電子化建設等經費保障工作。縣機關事務局負責落實複議專用車輛及立案接待、聽證審理等辦公場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銜接等工作。
(三)加強宣傳。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的特點,合理引導百姓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糾紛,依法處理、定紛止爭,減少反複信訪、纏訴。
(四)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要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為進一步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打好基礎。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491034/2018-01028
發布機構
市司法局
備注/文號
杭府法〔2018〕20號
登記號
ZJAC40-2018-0007
有效性
廢止
關聯類型
征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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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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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你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縣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縣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淳安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精神,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建立規範、高效行政複議體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創新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獨立、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製度改革,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行政糾紛解決格局,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政府管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改革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切實做好我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縣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縣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通過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充分發揮行政複議製度高效、專業、經濟、快捷等優勢,優化配置行政複議資源,確保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
三、改革內容
(一)調整行政複議機構設置。在淳安縣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淳安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縣行政複議局)。調整、增設縣政府法製辦(縣行政複議局)相應內設機構,增加相應的中層職數,並統籌調劑相應的行政編製和事業編製。
(二)明確行政複議機構職能。縣行政複議局的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縣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縣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縣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縣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三)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1.統一受理。縣行政複議局統一受理因縣人民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複議案件。縣屬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淳安縣具有複議職能的工作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及時引導申請人向縣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縣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縣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處理。
3.統一決定。對以縣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縣行政複議局審理後,由縣人民政府統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加蓋縣人民政府印章。對向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縣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後,以該政府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加蓋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縣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縣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縣屬各部門、各鄉鎮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相關工作落實,確保改革有效落地。
(二)分工推進。縣法製辦會同縣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及人員錄用等相關工作。縣府辦要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各項工作製度,完善工作措施,不斷提高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縣財政局落實縣行政複議局開辦、集中辦案、信息化建設、檔案電子化建設等經費保障工作。縣機關事務局負責落實複議專用車輛及立案接待、聽證審理等辦公場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銜接等工作。
(三)加強宣傳。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的特點,合理引導百姓通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糾紛,依法處理、定紛止爭,減少反複信訪、纏訴。
(四)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要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為進一步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