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批複
  • 信息索引號:
  • 002491034/2018-01029
  • 統一編號:
  • ZJAC40-2018-0010
  • 文件編號:
  • 杭府法〔2018〕21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4-01-12
  • 有效性:
  • 廢止
  • 政策解讀:
  • 點擊率:

濱江區人民政府:

你區《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濱政〔2018〕 7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 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精神,創新行政複議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增強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不斷提升行政複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依法推進我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

(二)穩步推進。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區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

(三)便民高效。認真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正當程序與便捷高效相結合,突出行政複議便民、高效、專業的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四)注重實效。通過開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優化配置行政複議資源,切實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

三、主要內容

(一)集中行政複議職權。

對以濱江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等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行使。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健全行政複議機構。

在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三)夯實行政複議隊伍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增加相應的科室及科級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從區政府有關部門劃轉行政編製,並增加相應的政府專業聘用人員等。在此基礎上,根據辦案實際和案件增長情況,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四)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加蓋區政府印章。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的案件,以區政府部門的名義作出,加蓋區政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五)健全複議機製

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健全行政複議申請的引導、轉送以及集中承辦等工作機製。完善工作製度,優化複議流程,健全審理機製,積極推動複議規範化建設。完善行政複議局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辦案協商機製。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區政府分管領導為總牽頭人、總協調人,統籌部署、研究協調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有關事項,確保改革有效落地。

2.強化保障。保障區行政複議局的辦案條件,落實行政複議接待、調解、聽證等辦案場所和行政複議辦案有關裝備。實地調查取證納入公務用車保障範圍。辦案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3.分工推進。區法製辦會同區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局開辦、集中辦案、信息化建設、電子檔案建設等工作經費保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行政複議人員調整、錄用等工作。區機關事務中心落實行政複議辦公、接待、聽證審理等必要的辦公場所及有關配套設施、裝備。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積極穩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相關工作。

4.加強宣傳。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及時知曉我區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本身化解糾紛快、申請無費用等優點,合理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行政糾紛。

5.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各個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功能打好基礎。


杭府法〔2018〕21號(濱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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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1034/2018-01029

發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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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區《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準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的請示》(濱政〔2018〕 7號)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函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請你區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相應機製,推動行政複議體製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區要以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為契機,圍繞推動複議專業化、提升複議公信力、發揮複議職能作用的工作目標,堅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創新,努力推動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麵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健全行政複議機製,加大“陽光複議”力度,強化複議能力建設,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要強化工作銜接,加強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商對接,加強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之間的銜接互動,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要加強行政複議普法工作,通過申請權告知引導、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說理、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普法方麵的積極作用。 

三、市級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配合,支持行政複議職責集中和集中後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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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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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濱江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方案

為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精神,創新行政複議審理機製,整合、優化行政複議資源,實現集中行使行政複議職權,增強行政複議工作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通過行政複議體製改革,不斷提升行政複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和行政複議工作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依法推進我區行政複議體製改革。

(二)穩步推進。根據上級要求,立足我區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將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工作納入我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整體規劃和部署中,逐項實施、穩步推進。

(三)便民高效。認真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正當程序與便捷高效相結合,突出行政複議便民、高效、專業的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四)注重實效。通過開深化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優化配置行政複議資源,切實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

三、主要內容

(一)集中行政複議職權。

對以濱江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等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則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辦理。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權,由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行使。

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健全行政複議機構。

在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增掛“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局”牌子(簡稱區行政複議局),其主要職能是:

1.承辦以區政府為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2.承辦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3.集中承辦以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及相應的行政應訴案件;

4.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為由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參加辦理);

5.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以及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製度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6.負責對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調解等調查統計、分析研究、監督指導、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7.負責府院聯席機製、行政複議行政審判聯席機製的建設。

(三)夯實行政複議隊伍

充實、加強區行政複議局工作力量,增加相應的科室及科級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從區政府有關部門劃轉行政編製,並增加相應的政府專業聘用人員等。在此基礎上,根據辦案實際和案件增長情況,完善辦案人員動態補充機製,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改革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加強行政複議人員資格條件與公職律師製度的銜接,行政複議初任人員應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四)實行“三統一”

1.統一受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區相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直接告知申請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再告知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市級主管部門、區依法具有複議職能的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及時引導申請人向區政府提出。

2.統一審理。區行政複議局統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但應按照區行政複議局要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受理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加大調查、聽證、調解等審理力度,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3.統一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加蓋區政府印章。區行政複議局集中承辦的案件,以區政府部門的名義作出,加蓋區政府部門行政複議專用章。

(五)健全複議機製

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健全行政複議申請的引導、轉送以及集中承辦等工作機製。完善工作製度,優化複議流程,健全審理機製,積極推動複議規範化建設。完善行政複議局與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辦案協商機製。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改革行政複議體製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順利推進,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區政府分管領導為總牽頭人、總協調人,統籌部署、研究協調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有關事項,確保改革有效落地。

2.強化保障。保障區行政複議局的辦案條件,落實行政複議接待、調解、聽證等辦案場所和行政複議辦案有關裝備。實地調查取證納入公務用車保障範圍。辦案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3.分工推進。區法製辦會同區編辦負責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牽頭組織實施,按要求做好複議職能、機構、編製調整等工作,推動相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區財政局負責行政複議局開辦、集中辦案、信息化建設、電子檔案建設等工作經費保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行政複議人員調整、錄用等工作。區機關事務中心落實行政複議辦公、接待、聽證審理等必要的辦公場所及有關配套設施、裝備。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及時做好事項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積極穩妥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相關工作。

4.加強宣傳。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做好行政複議體製改革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群眾及時知曉我區行政複議程序的變化,以及行政複議本身化解糾紛快、申請無費用等優點,合理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行政糾紛。

5.做好評估。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實施後,及時評估改革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斷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各個辦案流程,創新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功能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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