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平台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傳統消費領域,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預付式消費侵權等問題突出。在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優勢地位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多發,“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虛假營銷,網絡直播帶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有必要聚焦突出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製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體係,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有關送審稿。司法部廣泛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見,深入調研,聽取消費者、經營者、有關行業協會商會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條例》。 問:製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二是聚焦突出矛盾問題。從我國現階段國情出發,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處理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支持經營者依法經營的關係。三是把準實施條例定位。立足於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框架內細化和完善相關規定,同時作好與產品質量法、電子商務法以及相關行業領域專門法律製度的銜接。 問:《條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哪些細化和補充? 答:主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禁止虛假宣傳、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履行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作了細化規定。例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麵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補充了經營者關於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保護相關義務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誇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明確經營者提供網絡遊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問:在網絡消費方麵,《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製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二是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三是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四是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 問:針對預付式消費侵權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重點強化了預付式消費活動中的經營者義務。一是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麵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二是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三是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四是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問:在規範消費索賠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範消費索賠行為既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當依法維權。二是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四是對於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經營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問:在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二是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三是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是加強消費知識的宣傳普及,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五是鼓勵、支持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場監管總局將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引導和培訓指導,與放心消費行動、消費投訴公示、消費糾紛多元化解體係、消費爭議在線解決機製、12315“五進”等工作深度融合,讓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廣大經營者更加懂法守法,減少合規成本和違規風險。二是抓緊修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三是持續推進“鐵拳”、“守護消費”等執法行動,直麵消費者訴求和社會關切,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服務高質量發展。
2024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平台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傳統消費領域,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預付式消費侵權等問題突出。在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優勢地位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多發,“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虛假營銷,網絡直播帶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有必要聚焦突出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製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體係,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有關送審稿。司法部廣泛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見,深入調研,聽取消費者、經營者、有關行業協會商會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條例》。 問:製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二是聚焦突出矛盾問題。從我國現階段國情出發,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處理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支持經營者依法經營的關係。三是把準實施條例定位。立足於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框架內細化和完善相關規定,同時作好與產品質量法、電子商務法以及相關行業領域專門法律製度的銜接。 問:《條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哪些細化和補充? 答:主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禁止虛假宣傳、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履行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作了細化規定。例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麵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補充了經營者關於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保護相關義務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誇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明確經營者提供網絡遊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問:在網絡消費方麵,《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製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二是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三是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四是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 問:針對預付式消費侵權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重點強化了預付式消費活動中的經營者義務。一是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麵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二是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三是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四是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問:在規範消費索賠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範消費索賠行為既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當依法維權。二是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四是對於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經營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問:在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二是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三是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是加強消費知識的宣傳普及,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五是鼓勵、支持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場監管總局將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引導和培訓指導,與放心消費行動、消費投訴公示、消費糾紛多元化解體係、消費爭議在線解決機製、12315“五進”等工作深度融合,讓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讓廣大經營者更加懂法守法,減少合規成本和違規風險。二是抓緊修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三是持續推進“鐵拳”、“守護消費”等執法行動,直麵消費者訴求和社會關切,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服務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