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於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製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13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的過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二是規定公司出資異常的處理。公司出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三是完善監管措施。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公司未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作出特別標注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規定》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製定具體操作指南,優化辦理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於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製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13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的過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二是規定公司出資異常的處理。公司出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三是完善監管措施。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公示認繳和實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公司未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作出特別標注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規定》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製定具體操作指南,優化辦理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