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所在位置:首頁
>> 互動參與 >> 立法聽證
立法聽證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情況
發布時間: 2024-07-03 10:23 作者:   來源: 杭州市司法局   瀏覽次數:

2024年5月7日至6月8日,《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草案)》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4830.html)和杭州市司法局網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4837.html)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序號

意見

采納情況

1

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培訓,確保他們充分理解並能夠正確執行本辦法中的各項規定。

采納

2

在第三十九條中提到法製審核的重要性,建議加強法製審核人員的專業性,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采納

3

第五章中關於調取,收集相關電子數據的,可以參考《兩高一部關於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二章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的規定中可以參考的部分。

采納

4

對於第三章對於那些情形應當回避的,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回避的法定情形。

采納

5

建議參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增加當事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自行提供書麵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書寫。理由:可以避免因當事人或者證人因無法做詢問筆錄造成重要證據缺失的問題。

采納

6

本辦法隻規定了簡易程序,但是並沒有規定一般程序的相關規則。如果辦法中的一般程序規定在其他章節中,建議將一般規定獨立成章,這樣比較理解。

采納,進行相應調整。

7

對於進入現場檢查建議參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增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情形: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字的,應當用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檢查、勘驗過程並在筆錄中注明,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采納

8

對於預調查至立案三日的要求,違反了各個領域的案件核查時間,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執法機關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核查,情況複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第2.4條核查後,應當根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立案期限為10天。修改理由:綜合執法改革後,綜合執法部門承擔了多個領域的執法權,故不應再按照原城管對市容市政等簡單的違法事實情況的核查時間,應根據各個領域的部門規章或者相關規定確定立案前的核查時間。

采納,對相關條文進行調整。

9

建議增加當事人拒絕核查、調查,執法人員可提請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等協助。如《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3.1.2 調查遇阻措施:被調查人拒絕、逃避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調查取證時,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商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2)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3)提請公安、檢察、監察等相關部門協助;

(4)其他措施。

采納,在相關條文中體現。

10

在公安協助方麵建議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條: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綜合執法部門的要求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違法行為人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綜合執法人員可以聯係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助。公安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達現場並協助綜合執法人員執法,對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將其帶離現場並依法處理。增加理由:可以解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部分相對人以沉默、拒不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導致執法活動無法繼續的困境。這一點是執法實務中一線執法人員亟需解決的問題。

采納,在相關條文中體現。

11

在第五十三條中提到法律責任,建議進一步明確違法執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流程和標準,確保責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及時性。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2

在第二十八條中提到查封、扣押等行政強製措施,建議進一步細化證據保全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3

建議增加送達的相關規定。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4

製定的【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草案,特棒,填補了行政執法不作為的空白。克服,政務人員按照主觀臆斷,打報告,請示批複等設下保護傘,違背黨中央各級政府政策法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而不顧,本位主義個人主義冒頭。以權壓人,上推下壓,壓製正確意見。

新官不理舊事,找借口不見,書麵述求信,存放積壓,不答複,回避矛盾等。

不涉及對具體條文的意見。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加入收藏】  【打印】  【  】  【輔助線】  【背景顏色】  【關閉
分享: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情況
發布時間:2024-07-03 10:23
信息來源:杭州市司法局 瀏覽量:

2024年5月7日至6月8日,《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草案)》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4830.html)和杭州市司法局網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4837.html)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序號

意見

采納情況

1

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培訓,確保他們充分理解並能夠正確執行本辦法中的各項規定。

采納

2

在第三十九條中提到法製審核的重要性,建議加強法製審核人員的專業性,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采納

3

第五章中關於調取,收集相關電子數據的,可以參考《兩高一部關於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二章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的規定中可以參考的部分。

采納

4

對於第三章對於那些情形應當回避的,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回避的法定情形。

采納

5

建議參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增加當事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自行提供書麵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書寫。理由:可以避免因當事人或者證人因無法做詢問筆錄造成重要證據缺失的問題。

采納

6

本辦法隻規定了簡易程序,但是並沒有規定一般程序的相關規則。如果辦法中的一般程序規定在其他章節中,建議將一般規定獨立成章,這樣比較理解。

采納,進行相應調整。

7

對於進入現場檢查建議參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增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情形: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字的,應當用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檢查、勘驗過程並在筆錄中注明,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采納

8

對於預調查至立案三日的要求,違反了各個領域的案件核查時間,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執法機關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核查,情況複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第2.4條核查後,應當根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立案期限為10天。修改理由:綜合執法改革後,綜合執法部門承擔了多個領域的執法權,故不應再按照原城管對市容市政等簡單的違法事實情況的核查時間,應根據各個領域的部門規章或者相關規定確定立案前的核查時間。

采納,對相關條文進行調整。

9

建議增加當事人拒絕核查、調查,執法人員可提請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等協助。如《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3.1.2 調查遇阻措施:被調查人拒絕、逃避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調查取證時,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商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2)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3)提請公安、檢察、監察等相關部門協助;

(4)其他措施。

采納,在相關條文中體現。

10

在公安協助方麵建議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條: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綜合執法部門的要求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違法行為人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綜合執法人員可以聯係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助。公安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達現場並協助綜合執法人員執法,對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將其帶離現場並依法處理。增加理由:可以解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部分相對人以沉默、拒不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導致執法活動無法繼續的困境。這一點是執法實務中一線執法人員亟需解決的問題。

采納,在相關條文中體現。

11

在第五十三條中提到法律責任,建議進一步明確違法執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流程和標準,確保責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及時性。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2

在第二十八條中提到查封、扣押等行政強製措施,建議進一步細化證據保全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3

建議增加送達的相關規定。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地方立法不再重複。

14

製定的【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草案,特棒,填補了行政執法不作為的空白。克服,政務人員按照主觀臆斷,打報告,請示批複等設下保護傘,違背黨中央各級政府政策法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而不顧,本位主義個人主義冒頭。以權壓人,上推下壓,壓製正確意見。

新官不理舊事,找借口不見,書麵述求信,存放積壓,不答複,回避矛盾等。

不涉及對具體條文的意見。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