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司法局:
“律師進社區(村)”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層延伸、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載體。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和《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規劃(2021—2025年)》,充分發揮律師法律服務職能作用,提高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強基層群眾法治獲得感,現就深化我市“律師進社區(村)”工作,進一步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規範和創新“律師進社區(村)”工作
(一)統籌服務資源。要優化“律師進社區(村)”遴選工作,協調指導本地區律師事務所,選拔業務能力強、熟悉基層社情民風、善於做基層群眾工作的律師承擔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確保每個社區(村)至少配備1名律師。原則上1名律師擔任1個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欠缺的地區,1名律師可擔任多個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但不得超過5個(個別地區存在特殊情況的,可報市司法局同意後酌情確定)。積極開展進社區(村)律師素質提升行動,通過集中課堂培訓、網絡培訓、專題研討、執業紀律學習等方式,努力培育一支嚴守職業紀律、精通基層法律服務各類業務的“全科醫生型”社區(村)法律服務隊伍。
(二)明確工作職責。要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社區(村)法律顧問和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律師在社區(村)依法治理、幹部法治培訓、決策合法性審查、法治宣傳、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服務群眾和市場主體等方麵的職能作用。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服務清單、服務方式、行為準則、工作規範等,實施可量化和易操作的工作考核。要發揮職能作用,提升服務質量,進一步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務、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豐富服務方式。要組織律師事務所與村(居)民委員會進行雙向選擇,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積極開展團隊化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指導律師原則上每周固定時間到社區值班半天,每月定期到農村服務一次,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法治宣傳。對外公布社區(村)律師姓名、聯係方式和定期進社區(村)服務時間等信息,及時高效回應群眾需求。鼓勵引導律師通過電話、郵件、微信、釘釘等線上方式提供非現場服務,通過社區(村)廣播站、社區(村)微信公眾號以及其他社區(村)自媒體平台等,開展法治宣傳。指導律師與社區(村)“法律明白人”結對子,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和“法律明白人”熟悉群眾事務、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建立律師擔任村(社區)調解組織法治指導員製度,鼓勵和引導律師參與村(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或者擔任調解組織法律顧問,提供調解業務指導。鼓勵引導律師積極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谘詢等。鼓勵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與社區(村)黨組織開展黨建聯建,通過聯合主題黨日活動、捐資助學活動、為企業“法治體檢”活動等,發揮黨組織示範引領作用和黨員律師先鋒模範作用。
二、進一步加強“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的考評
(一)落實工作要求。要加強對“律師在線”的應用推廣,在係統中錄入並及時完善社區(村)法律顧問配置情況。“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納入“15分鍾公共法律服務圈”建設,各地要做好值班管理,律師通過“浙裏辦”進行值班簽到,值班時間納入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
(二)完善績效考核。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製定工作服務標準,建立健全以“投入成本、產出質量、效益效果”為核心內容的績效考核體係。各地可靈活采用按地域、工作量分檔補貼等做法,根據考核情況對工作補貼進行上浮或下調,實現獎優罰劣。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將群眾評價作為衡量工作開展好壞的重要標準,通過隨機檢查、交叉檢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律師服務日誌等進行核查,切實掌握律師服務工作開展的真實情況,防止弄虛作假。
三、進一步加強“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的服務保障
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律師進社區(村)”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各地指導司法所聯係協同當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師進社區(村)”按規定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各城區要積極對接當地財政部門,做好市、區兩級財政配套經費落實和使用,強化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城區補貼標準,協調對接經費保障。市司法局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常態化的宣傳機製,加強對“律師進社區(村)”服務內容、典型案件、創新做法的宣傳,調動律師、律師事務所、社區(村)、司法所等參與主體的積極性,為社區(村)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本意見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2491034/2024-00102
發布機構
備注/文號
杭司〔2024〕75號
登記號
ZJAC1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征集意見
杭州市司法局關於深化“律師進社區(村)”工作進一步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 2024-08-19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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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司法局:
“律師進社區(村)”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層延伸、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載體。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和《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規劃(2021—2025年)》,充分發揮律師法律服務職能作用,提高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強基層群眾法治獲得感,現就深化我市“律師進社區(村)”工作,進一步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規範和創新“律師進社區(村)”工作
(一)統籌服務資源。要優化“律師進社區(村)”遴選工作,協調指導本地區律師事務所,選拔業務能力強、熟悉基層社情民風、善於做基層群眾工作的律師承擔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確保每個社區(村)至少配備1名律師。原則上1名律師擔任1個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欠缺的地區,1名律師可擔任多個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但不得超過5個(個別地區存在特殊情況的,可報市司法局同意後酌情確定)。積極開展進社區(村)律師素質提升行動,通過集中課堂培訓、網絡培訓、專題研討、執業紀律學習等方式,努力培育一支嚴守職業紀律、精通基層法律服務各類業務的“全科醫生型”社區(村)法律服務隊伍。
(二)明確工作職責。要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社區(村)法律顧問和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律師在社區(村)依法治理、幹部法治培訓、決策合法性審查、法治宣傳、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服務群眾和市場主體等方麵的職能作用。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服務清單、服務方式、行為準則、工作規範等,實施可量化和易操作的工作考核。要發揮職能作用,提升服務質量,進一步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務、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豐富服務方式。要組織律師事務所與村(居)民委員會進行雙向選擇,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積極開展團隊化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指導律師原則上每周固定時間到社區值班半天,每月定期到農村服務一次,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法治宣傳。對外公布社區(村)律師姓名、聯係方式和定期進社區(村)服務時間等信息,及時高效回應群眾需求。鼓勵引導律師通過電話、郵件、微信、釘釘等線上方式提供非現場服務,通過社區(村)廣播站、社區(村)微信公眾號以及其他社區(村)自媒體平台等,開展法治宣傳。指導律師與社區(村)“法律明白人”結對子,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和“法律明白人”熟悉群眾事務、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建立律師擔任村(社區)調解組織法治指導員製度,鼓勵和引導律師參與村(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或者擔任調解組織法律顧問,提供調解業務指導。鼓勵引導律師積極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谘詢等。鼓勵律師事務所黨組織與社區(村)黨組織開展黨建聯建,通過聯合主題黨日活動、捐資助學活動、為企業“法治體檢”活動等,發揮黨組織示範引領作用和黨員律師先鋒模範作用。
二、進一步加強“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的考評
(一)落實工作要求。要加強對“律師在線”的應用推廣,在係統中錄入並及時完善社區(村)法律顧問配置情況。“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納入“15分鍾公共法律服務圈”建設,各地要做好值班管理,律師通過“浙裏辦”進行值班簽到,值班時間納入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
(二)完善績效考核。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製定工作服務標準,建立健全以“投入成本、產出質量、效益效果”為核心內容的績效考核體係。各地可靈活采用按地域、工作量分檔補貼等做法,根據考核情況對工作補貼進行上浮或下調,實現獎優罰劣。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將群眾評價作為衡量工作開展好壞的重要標準,通過隨機檢查、交叉檢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律師服務日誌等進行核查,切實掌握律師服務工作開展的真實情況,防止弄虛作假。
三、進一步加強“律師進社區(村)”工作的服務保障
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律師進社區(村)”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各地指導司法所聯係協同當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師進社區(村)”按規定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各城區要積極對接當地財政部門,做好市、區兩級財政配套經費落實和使用,強化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城區補貼標準,協調對接經費保障。市司法局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常態化的宣傳機製,加強對“律師進社區(村)”服務內容、典型案件、創新做法的宣傳,調動律師、律師事務所、社區(村)、司法所等參與主體的積極性,為社區(村)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本意見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