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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全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的通知
  • 信息索引號:
  • 002491034/2024-00114
  • 統一編號:
  • 文件編號:
  • 杭司〔2024〕71號
  • 責任部門:
  • 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時間:
  • 2024-08-30
  • 點擊率:

各區、縣(市)司法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杭州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杭州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

為規範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本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組織行政複議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聽證,是指行政複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組織涉案人員通過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聽證活動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為聽證參加人。

本規定所稱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指揮聽證和合議活動的人員。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指定1名行政複議員擔任主持人。原則上由行政複議案件主辦人員擔任主持人;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參加聽證的,由機構負責人或者處(科)長擔任主持人。

本規定所稱聽證員,是指協助主持人開展聽證活動並參加合議的人員。聽證員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指定2名以上的行政複議員擔任,其中1名原則上為行政複議案件輔辦人員。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監審員,是指根據《杭州市行政複議監審工作規則》從市、區(縣、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代表、民主黨派人士等相關人員中聘請的,對行政複議活動履行監督職責的人員。經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審批,可以邀請監審員參加聽證活動,對聽證進行陪審、監督並參加合議。

本規定所稱記錄員,是指對聽證和合議活動進行記錄的行政複議員或行政複議輔助人員(書記員)。

三、審理下列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涉及新業態、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複雜的;

(四)被申請人定案證據疑點較多,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五)法律關係複雜的;

(六)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申請聽證行政複議機構同意的,可以組織聽證。

四、行政複議機構對依法進行合並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合並舉行聽證。其中涉及行政複議標的為同一種類的案件,合並舉行聽證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五、行政複議聽證事項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等聽證人員組成,是否邀請監審員等。

邀請監審員參加聽證活動的,案件主辦人應當在聽證前將相關案卷材料複印件送交監審員,並在合議後將材料回收。

主持人、聽證員和監審員共同組成合議組,合議組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原定聽證人員因故不能參加聽證的,報原審批領導同意,可即時調整。

六、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以聽證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機構舉行聽證前決定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第三人人數眾多且未推選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視情況要求其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選材料。申請人、第三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在申請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

八、接到聽證通知書後,申請人、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複議機構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

九、聽證室正中設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設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據其利益訴求和當事人人數情況,設置在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側。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監審員位置設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十、聽證開始前,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核實當事人身份,核實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範圍,核實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身份。

十一、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後,主持人應當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十二、聽證人員、監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聽證人員、監審員的回避,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十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聽證: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和聽證參加人;

(二)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明確行政複議請求,並可以舉證;

(三)被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答複要點並舉證;

(四)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並可以舉證;

(五)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活動的,由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主持人、聽證員和經主持人同意的當事人的提問;

(六)各方質證;

(七)各方圍繞主持人歸納的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進行申辯;

(八)主持人、聽證員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九)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

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流程順序進行適當調整。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僅在需要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提問、核對聽證筆錄環節參與聽證活動。

十四、前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現場調解。當事人同意的,主持人進行現場調解。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場的;

(二)經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有誤,不能當場解決並影響案件審理的;

(三)聽證過程中發現需要通知新的參加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不能當場完成的;

(四)其他影響聽證正常進行,不能當場解決的。

中止聽證後,恢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中止聽證不影響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的計算。確需停止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計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複議。

十六、記錄員應當將行政複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聽證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聽證筆錄和聽證錄音錄像應當附卷。

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由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並組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字。聽證參加人認為筆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更正;進行更正的,應在更正處簽名或者捺指印。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十七、對違反聽證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聽證參加人,主持人有權勸阻和警告。對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人員,可以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代理律師擾亂聽證秩序的,可以視情通報其所屬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相關情況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十八、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一)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二)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

(三)聽證參加人具備參與在線聽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具備上傳和接收證據材料、進行線上電子簽名確認等技術條件;

(四)不需要證人現場作證和鑒定人、勘驗人現場發表意見;

(五)不存在必須通過現場核對相關證據材料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十九、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主持人、聽證員應當加強在線身份核實,並強化說明引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聽證秩序,確保線上聽證順利進行。

二十、現場聽證的案件,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作證或者發表意見。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部分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參加聽證。但是,其他當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十一、聽證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及時召集聽證員、監審員進行合議。記錄員應當製作合議筆錄,並由合議組成員簽字確認。

合議組成員根據聽證筆錄等聽證情況,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主持人應當最後發表意見。

合議組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組達成過半數多數意見的,案件主辦人員根據多數意見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初稿,按相關規定報領導審批。

合議組無法達成多數意見或者案件主辦人員與合議組多數意見不一致的,提請行政複議局處(科)長會議討論決定或者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出谘詢意見。

二十二、行政複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杭司〔2024〕7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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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1034/2024-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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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司〔202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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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全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8-30 1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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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司法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杭州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杭州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定

為規範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本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組織行政複議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聽證,是指行政複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組織涉案人員通過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聽證活動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為聽證參加人。

本規定所稱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指揮聽證和合議活動的人員。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指定1名行政複議員擔任主持人。原則上由行政複議案件主辦人員擔任主持人;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參加聽證的,由機構負責人或者處(科)長擔任主持人。

本規定所稱聽證員,是指協助主持人開展聽證活動並參加合議的人員。聽證員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指定2名以上的行政複議員擔任,其中1名原則上為行政複議案件輔辦人員。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監審員,是指根據《杭州市行政複議監審工作規則》從市、區(縣、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代表、民主黨派人士等相關人員中聘請的,對行政複議活動履行監督職責的人員。經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審批,可以邀請監審員參加聽證活動,對聽證進行陪審、監督並參加合議。

本規定所稱記錄員,是指對聽證和合議活動進行記錄的行政複議員或行政複議輔助人員(書記員)。

三、審理下列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涉及新業態、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複雜的;

(四)被申請人定案證據疑點較多,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五)法律關係複雜的;

(六)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申請聽證行政複議機構同意的,可以組織聽證。

四、行政複議機構對依法進行合並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合並舉行聽證。其中涉及行政複議標的為同一種類的案件,合並舉行聽證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五、行政複議聽證事項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或者行政複議處(科)長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等聽證人員組成,是否邀請監審員等。

邀請監審員參加聽證活動的,案件主辦人應當在聽證前將相關案卷材料複印件送交監審員,並在合議後將材料回收。

主持人、聽證員和監審員共同組成合議組,合議組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原定聽證人員因故不能參加聽證的,報原審批領導同意,可即時調整。

六、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以聽證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機構舉行聽證前決定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第三人人數眾多且未推選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視情況要求其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選材料。申請人、第三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在申請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托書。

八、接到聽證通知書後,申請人、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複議機構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

九、聽證室正中設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設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據其利益訴求和當事人人數情況,設置在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側。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監審員位置設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十、聽證開始前,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核實當事人身份,核實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範圍,核實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身份。

十一、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後,主持人應當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四)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十二、聽證人員、監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聽證人員、監審員的回避,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十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聽證: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和聽證參加人;

(二)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明確行政複議請求,並可以舉證;

(三)被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答複要點並舉證;

(四)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並可以舉證;

(五)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活動的,由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主持人、聽證員和經主持人同意的當事人的提問;

(六)各方質證;

(七)各方圍繞主持人歸納的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進行申辯;

(八)主持人、聽證員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九)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

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流程順序進行適當調整。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僅在需要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提問、核對聽證筆錄環節參與聽證活動。

十四、前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現場調解。當事人同意的,主持人進行現場調解。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場的;

(二)經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有誤,不能當場解決並影響案件審理的;

(三)聽證過程中發現需要通知新的參加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不能當場完成的;

(四)其他影響聽證正常進行,不能當場解決的。

中止聽證後,恢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中止聽證不影響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的計算。確需停止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計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複議。

十六、記錄員應當將行政複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聽證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聽證筆錄和聽證錄音錄像應當附卷。

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結束後,由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並組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字。聽證參加人認為筆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更正;進行更正的,應在更正處簽名或者捺指印。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十七、對違反聽證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聽證參加人,主持人有權勸阻和警告。對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人員,可以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代理律師擾亂聽證秩序的,可以視情通報其所屬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相關情況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十八、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一)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采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二)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

(三)聽證參加人具備參與在線聽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具備上傳和接收證據材料、進行線上電子簽名確認等技術條件;

(四)不需要證人現場作證和鑒定人、勘驗人現場發表意見;

(五)不存在必須通過現場核對相關證據材料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十九、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主持人、聽證員應當加強在線身份核實,並強化說明引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聽證秩序,確保線上聽證順利進行。

二十、現場聽證的案件,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作證或者發表意見。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部分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參加聽證。但是,其他當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十一、聽證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及時召集聽證員、監審員進行合議。記錄員應當製作合議筆錄,並由合議組成員簽字確認。

合議組成員根據聽證筆錄等聽證情況,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主持人應當最後發表意見。

合議組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組達成過半數多數意見的,案件主辦人員根據多數意見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初稿,按相關規定報領導審批。

合議組無法達成多數意見或者案件主辦人員與合議組多數意見不一致的,提請行政複議局處(科)長會議討論決定或者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出谘詢意見。

二十二、行政複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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