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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考試和審計師資格考試。考試製度實行後,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所在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現已評聘原專業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四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製度,遵守職業道德,無嚴重違紀為;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在審計崗位工作。

   第五條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曆。

   第六條  參加審計師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六年;

       2·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一年;

       5·獲博士學位。

   第七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查批準,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資格審查合格,領取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審計署負責擬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統一規劃並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工作。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考、培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並會同審計署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各地的考試工作由人事 (職改)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按 “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確定。

   第九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審計署聯合頒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條  對偽造學曆、資曆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一條  審計師資格其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

   第十三條  本規定按第八條的分工,分別由人事部和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具體問題

   (一)、考試級別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初、中、高三個級別,即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

   (二)、考試內容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采用同一套考試大綱。內容為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審計理論與務實兩門科目。

   高級資格考試內容為經濟理論與宏觀經濟政策、審計理論與審計案例分析兩項科目。

   (三)、報名時間地點與考試時間及要求

   報名時間在每年上半年4-5月間,杭州地區的考生在杭州市人事考試中心報名(杭州市文暉路97號杭州人才大廈三樓)。考試時間在每年下半年10-11月間。具體要求見每年考試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