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區、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糧食經營企業:
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現將2021年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量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量,有關區、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據從事收購、加工、批發銷售的糧食企業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十倍的糧食庫存,批發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和銷售糧食的大型超市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五倍的糧食庫存。對企業庫存台賬和庫存實物進行認真實地檢查,對經營規模有變化的企業,要相應調整糧食庫存量。
二、請有關區、縣(市)於8月27日前,將調整後的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量認定情況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經彙總網上公示後確認。
聯係人:儲備調控處鄒翼民,聯係電話:85257715傳真:85257715。
附件:2021年杭州市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量申報表.wps
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