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604/2021-0006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日期: 2021-12-31 發文字號: 杭糧〔2022〕210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商務局 主題分類: 國內貿易(含供銷)
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儲備糧倉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1-18 訪問次數:

各區、縣(市)行政管理部門,杭州市糧食保障服務中心,杭州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杭州糧油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市糧食協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國家《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和我市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實際,製定《杭州市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附件1


杭州市儲備糧倉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製機製改革精神,保障我市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儲備糧”)安全,加強儲備糧倉儲管理,確保儲備糧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儲備糧,是指政府儲備糧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油”)。

儲備成品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三條 各級國有糧食收儲公司為專門儲存本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杭州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為專門儲存市本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負責本級政策性糧油的收儲。並根據倉容實際,按照《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監管工作的通知》(杭糧〔2020〕117號)要求,做好代儲儲備糧(油)的代儲和監管工作。

各區、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所屬糧權、儲備規模等確定承(代)儲企業。

第四條 儲備糧管理的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

第五條 儲備糧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專”“四落實”。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條 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規範化管理製度,對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倉儲、輪換、資金使用等行為實行內部管控,防範和控製儲備運行風險。相關管理製度報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儲備糧油承儲主體應當明確糧食儲備安全責任人員,對糧食儲備情況開展自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整改並按照規定向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糧安辦成員單位報告。

第八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所屬、職能製定儲備糧倉儲管理政策和製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各地國有糧食收儲公司負責全麵落實本級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製度,規範儲備糧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儲備糧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十條 儲備糧承儲單位開展儲備糧承儲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與商業經營業務的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倉儲設施分開;

(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通過糧食信息管理平台,實時監測並如實向本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數量、品種、質量、倉儲保管、出入庫情況等;

(四)定期開展糧食質量檢驗,保證糧食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標準;

(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強製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承儲單位,對儲備糧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儲備糧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開展政府儲備承儲業務必須與商業經營業務分開,包括人員、實物、賬務、財務、倉儲設施等;對政府儲備數量、質量、倉儲、輪換、資金使用等行為實行內部管控,防範和控製儲備運行風險。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倉儲管理,提升規範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範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全市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水平評價、全市秋季儲糧(油)安全普查和“一符四無”糧倉(油庫)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且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浙江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浙江省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保護清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範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汙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儲備糧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裏(洞庫、地下庫及曆史沿革但仍符合儲備糧安全儲存要求的糧庫除外)。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儲備糧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製度和標準規範,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儲存儲備糧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於300噸,不宜大於8000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於100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儲備糧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牆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儲備糧儲存任務,因曆史沿革目前仍符合儲備糧安全儲存要求的糧庫除外。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儲備糧的倉房,牆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係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儲備糧的倉房,應當因地製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儲備糧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儲備糧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準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儲備糧油正常儲存年限(按收獲年度起算)一般為早稻穀3年、中晚稻穀1-3年、小麥3-5年、玉米1-3年、油和豆類2年。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範儲備糧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和相關規定要求,並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儲備糧糧源,準確計量並製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全麵提高安全意識,完善安全工作製度、預案,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定期組織安全工作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

散裝糧食: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穀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穀時,糧麵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淨高不得小於1.8米。

包裝糧食:堆碼時糧包要合理交錯,騎縫堆碼,整齊牢靠,避免歪斜,堆碼高度應確保儲存安全、設施及人員安全。糧垛應距牆、柱0.8m以上。

包裝成品糧堆存時應有鋪墊,堆垛大小、高度應以確保糧食質量安全為原則。粉狀成品糧應小垛堆存,便於降溫散濕。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條 承(代)儲單位應當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規範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儲備糧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儲備糧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包裝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加強對代儲儲備糧的監管,代儲單位(庫點)必須符合儲備糧代儲條件,糧倉有“糧權公示”牌,代儲糧委托合同須及時報備本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儲備糧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按要求逐月如實填報儲備糧報表,保證各項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時。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儲備糧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範,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後,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於5年。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麵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製度,做好糧情記錄、分析並歸檔備查。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倉儲技術規範和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倉、合理堆碼。入倉後要對糧麵進行平整,保持倉內幹淨、整潔。儲糧及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無害蟲、無變質(無發熱黴變)、無鼠雀、無事故]糧倉標準。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製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積極采用科學保糧技術,開展經濟儲糧、科學儲糧,在儲備糧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確保儲糧安全。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範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七條 儲備糧保管的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八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後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倉(或貨位,下同)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後一次性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倉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後,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以一個倉為單位分別計算儲存損溢,按批次一次性處理儲備糧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不得混淆,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水雜含量以入倉驗收、出庫檢驗糧油質量機構的檢驗報告為準。同一批次糧油多貨位進出、而每貨位水分不同的情況,可采用出、入庫計量時的水分加權平均來計算水分減量。

入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入倉檢驗、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糧食儲存損溢的管理,完善糧食儲存損溢管理製度,規範損溢處理程序,明確損溢管理責任。糧食儲存出現超耗的,要分析原因,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超耗的,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超耗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承儲單位要嚴格按照《儲備糧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加強儲備糧食入庫、儲存、出庫等環節的質量安全管控和監督檢查。入庫前,嚴格糧食收購入庫一車(船)一檢製度;入庫後,及時進行驗收檢驗,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並逐貨位建立儲備糧質量檔案。每年開展春、秋季逐貨位檢驗各1次,並將結果報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儲備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製度、質量管理製度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於本級儲備規模的30%,年度檢查情況應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儲備糧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麵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製,提升儲備糧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四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儲備糧信息化管理水平,將儲備糧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係統和儲備糧庫存監管應用係統。

第四十四條 儲備糧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加強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儲備糧承儲單位應組織開展對承儲庫點的日常檢查,根據不同季節儲糧特點開展定期、不定期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將倉儲條件、倉儲管理和檢查整改情況及時報告同級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倉儲管理專項檢查、抽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七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後)首次入倉,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後(進口油采購回國後)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省局製定全省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再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