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區、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經營企業:
為規範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標準,進一步推進社會化儲糧工作,不斷提升糧食應急保障能力,確保全市糧食安全,根據《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收購、加工、批發銷售的糧食企業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十倍的糧食庫存,批發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和銷售糧食的大型超市應當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日均經營量五倍的糧食庫存。
在企業申報的基礎上,將全市主要糧食經營企業庫存量標準有關情況進行統計公布,請各糧食經營企業按照要求做好庫存量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糧食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落實常態監督檢查,市局將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核查。
杭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