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易團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 發布日期:2023-08-28 16:34訪問次數:信息來源:杭州市商務局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參展水平,優化參展企業結構,做到展位安排規範、公平、透明,我團總體按照“尊重曆史、穩定存量、優化升級、擴大增量”的原則,特製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 第二條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參展。 第三條 廣交會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條 一般性展位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杭州市交易團展位數量內,切塊下達給各區、縣(市)和交易分團參展企業使用的展位。 第五條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一般性展位申請。 第二章 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確定 第六條 杭州市交易團根據各交易團前三年平均出口額、貿易方式等因素核算各區、縣(市)一般性展位數量。在核算各區、縣(市)一般性展位數量時,可根據外貿發展需要,對全部或部分展位數量進行安排。 第七條 第六條所指出口額的統計口徑是中國海關全口徑統計。其中,加工貿易出口額按係數 0.5 計算。 第八條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交易團下達的每期一般性展位基數分配企業每期每個展區的展位數量,報杭州市交易團審定後,由各區、縣(市)麵向社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執行。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 第九條 參展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並已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二)對應展區企業出口金額須達到以下最低標準:流通型企業不低於150萬美元,非流通型企業不低於75萬美元。 第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一)《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複檢合格的展品。 第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商務部向社會公告的違規違法企業,在公告期內禁止參展。 (二)國家環保、海關、稅務、市監、外彙、藥監等部門通報的違規違法企業, 在處罰期限內禁止參展。 (三)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四)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且在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五)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被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詳見《浙江省商務廳關於明確省商務促進財政專項資金主體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浙商務發[2023]77號))的企業。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請受理和安排 第十二條 企業根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 範圍(出口展)》,選擇申請參展的展區,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廣交會網絡管理服務係統向所在行政區域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參展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每個展區的展位數量最少為一個。 第十四條 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 達到 2 個或 2 個以上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係的非流 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並須一並提交有關材料。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第十五條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的規定,對受理的企業參展申請進行初審,並根據本辦法附件 2 規定的評審標準和分值進行評分。 第十六條 一般性展位評審標準包括出口額、行業自律、 國際通行認證、研發創新、境內外商標注冊、品牌榮譽、其他等8項評分指標(見附件2)。 第十七條 鼓勵環保、節能等產品參展,同等或相近條件下優先安排參展。 第十八條 對使用一般性展位參展的企業原則上實行一年一評製,其展位數量安排原則上保持兩屆不變。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在展位申請截止後 20 個工作日內,按量化評分與優選原則確定參展企業和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條 各區、縣(市)應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建立規範、公平、製衡、透明的展位安排製度,在本地商務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展位安排辦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會質詢。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的複核 第二十一條 杭州市交易團在彙總全市一般性展位使用企業及展位數量後,通過廣交會網絡管理服務係統將本團擬安排情況報相關商(協)會,商(協)會在交易團提交安排方案後的1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的複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不合格的,由杭州市交易團通知調整或更換,調整或更換工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對各區、縣(市)未按要求調整企業或展品的,由杭州市交易團收回,並按照商務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交易團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以商務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34 屆廣交會起執行。 附:1.廣交會出口展各展區管理商協會一覽表 2.杭州市交易團廣交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評審標準 附1 廣交會出口展各展區管理商協會一覽表
附 2 杭州市交易團廣交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企業評分標準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額(35 分) 二、行業自律(5 分) 積極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 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積極參加行業集體協調,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 三、國際通行認證(10 分) 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係、環境管理體係或行業認證的 有效證書持有者須與出口品牌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屬於申請的對應展區參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 係列 質量管理體係。 2.ISO14000 係列 環境管理體係。 3.OSO45000 係列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 4.SA8000 社會責任標準。 5.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態紡織品認證。 6.HACCP 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管理體係。 7.ISO/TS16949 汽車行業質量體係。 四、高新技術企業(5 分) 按照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計算分值。 五、研發創新(10 分) 按照企業擁有的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10 項外觀專利按 1 項發明專利折算)計算分值。 六、境內外商標注冊(5 分) 按照境內外市場商標注冊情況計算分值。 七、品牌榮譽(10 分) 獲得國家或省級品牌認證。 八、其他(20分) 獲得杭州市出口名牌;參加廣交會設計創新獎(CF獎)、綠色特裝獎、綠色展位獎、“I-邀請”活動評比,或廣交會專業化宣傳活動;促進外貿發展表現突出的;以上情形可適當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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