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604/2024-0118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日期: 2024-09-10 發文字號: 杭商務〔2024〕177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商務局 統一編號: ZJAC21-2024-0005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政策解讀 政策圖文解讀 意見收集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支持外貿小微企業、外綜服企業等彙率避險增信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9-12 訪問次數:

各區、縣(市)商務局、財政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有關銀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係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彙率避險增信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號),進一步推進金融穩外貿工作,助企降本減負,製定《杭州市支持外貿小微企業、外綜服企業等彙率避險增信服務實施細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企業通過承辦銀行審批,並在執行期內向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彙率避險增信擔保,擔保公司對複審通過的結售彙業務按照不超過結售彙總額8%的額度出具等值人民幣擔保保函,擔保保函額度可循環使用。原則上每家企業隻能向一家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擔保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擔保期限不超過1年。

二、申報對象

在我市依法合規經營、需要彙率避險擔保增信的外貿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小型或微型企業認定標準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相關規定。從事外貿業務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38號)要求,辦理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

三、操作流程

(一)擔保機構與銀行簽訂《浙江省遠期結售彙擔保業務合作協議》後方可開展業務;

(二)具有遠期結售彙擔保增信業務需求的企業向銀行提出業務申請意向;

(三)銀行接到企業申請意向後,對申請主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審核,並對業務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審批;

(四)銀行將審核通過的業務和《交易合作意向函》提交至擔保機構,擔保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複審通過後向銀行出具擔保函,銀行協助擔保機構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

(五)銀行取得擔保機構的擔保函後,可在保函額度範圍內按照內部管理要求為企業辦理遠期結售彙業務,並按月向擔保機構提供交易明細數據;

(六)業務到期後,企業按照合約規定辦理資金交割手續,保函自動解除;若未按合約規定辦理交割的,擔保機構和銀行根據雙方簽訂協議履行相關義務。

四、擔保保費及補貼

對符合政策支持的企業,按照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實際辦理業務給予不超過0.5%/年擔保費、0.12%再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計算基數為一年期擔保保函額度,擔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擔保月份折算)。該補貼與融資擔保業務保費補貼不重複享受。

五、資金來源

資金按照現有財政體製承擔,市本級所需資金列入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統籌。

六、政策兌現

由市商務局下發申報通知,各區、縣(市)及相關擔保公司根據通知要求做好項目申報、初審,報市商務局核定,經市商務局審定形成項目資助計劃,由各區、縣(市)先行全額兌現。市商務局對各區、縣(市)資金兌現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和清算,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本級資金。

七、職責分工

省外彙管理局負責傳達彙率避險業務開展要求,開展業務指導。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向擔保公司、銀行等機構做好政策解釋和宣介、推動業務實施,及時統計、彙總業務實施情況。

市商務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的實施,按規定核定項目資金,做好監督和績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資金保障。

各區、縣(市)負責會同擔保機構組織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做好資金保障,加強監督和績效管理。

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2024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施行之日止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彙率避險增信業務,可以適用本細則。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支持外貿小微企業、外綜服企業等彙率避險增信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