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604/2024-0119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日期: 2024-09-11 發文字號: 杭商務〔2024〕182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商務局 統一編號: ZJAC21-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政策解讀 政策圖文解讀 意見收集
杭州市商務局等4部門關於印發杭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9-19 訪問次數:

各區、縣(市)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管、文物主管部門: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杭州老字號創新發展,根據《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要求,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園林文物局聯合製定了《杭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商務局      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2024年9月11日

杭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為傳承與發展杭州老字號,提升杭州老字號品牌價值,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範杭州老字號的認定和管理,根據《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製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一)本辦法所稱杭州老字號,是指經依法認定、創立時間較早、杭州地域文化特征鮮明並且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字號。

使用時間較長、杭州地域文化特征鮮明並且得到社會廣泛認同的注冊商標申報杭州老字號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市商務局負責全市杭州老字號認定和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園林文物局等部門,每三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杭州老字號名錄。

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杭州老字號認定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杭州老字號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認定條件

(一)杭州老字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從創立或準予注冊時起已滿40年;

2.具有鮮明的杭州地域文化特征;

3.麵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或服務;

4.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

(二)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市依法設立;

2.依法擁有與申報的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者與申報的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權;

3.與申報的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業務連續經營十年(含)以上;

4.經營狀況正常;

5.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在申報之日前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記錄。

三、認定程序

(一)公告發布。市商務局在申報開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告杭州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的具體安排。

(二)材料申報。申報杭州老字號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所地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1.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2.字號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3.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4.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5.品牌曆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6.市場主體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麵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7.市場主體文化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8.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9.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報杭州老字號的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務信息係統獲取的,不再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交。

(三)初步審核。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後,認為符合杭州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初步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及時提交市商務局。

(四)專家評審。市商務局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認定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杭州老字號及相應的市場主體。

(五)社會公示。市商務局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市主要媒體上對擬認定的杭州老字號及相應的市場主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市商務局提出,並提供詳實的書麵舉證材料。

市商務局在收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工作應在六十日內完成,並將調查結果書麵告知異議人。經調查異議成立的,終止相應的杭州老字號認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繼續開展認定工作。

(六)作出決定。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為杭州老字號,列入杭州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七)頒發證書。市商務局向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頒發證書、牌匾。

四、標識使用

(一)杭州老字號標識由標準圖形和“杭州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杭州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所有。

杭州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附件。

(二)市商務局統一製作和頒發杭州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者冒用。

(三)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可在與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以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杭州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

(四)杭州老字號標識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係和色值。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五)杭州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於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汙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六)杭州老字號的市場主體名稱和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後,杭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並報市商務局備案。

(七)被市商務局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並收回杭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市場主體,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杭州老字號標識,並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杭州老字號標識;杭州老字號牌匾由住所地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市商務局統一注銷和銷毀。

五、動態管理

(一)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杭州老字號動態管理,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杭州老字號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

(二)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務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財務報表公布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三)杭州老字號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1.市場主體名稱發生變化的;

2.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3.老字號注冊商標發生變化的。

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市場主體申請後,應按照杭州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市場主體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局收到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複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公布複核通過的變更信息,並更換新的杭州老字號證書。

(四)合法受讓已經取得杭州老字號認定的字號或者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商務局報告。市商務局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及所在地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應當符合的條件對受讓人進行審核。

受讓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第三項之外的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認定條件,並且繼續經營與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業務的,市商務局應當變更杭州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受讓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或者不再繼續經營與杭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業務的,市商務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撤銷杭州老字號認定,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並在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責令三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1.市場主體信息發生變化後未及時提交變更申請的;

2.未及時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

3.杭州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本辦法標識使用規定的;

4.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5.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6.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六)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杭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1.被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2.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杭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三個月內完成整改。

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整改完成後,由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杭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七)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將其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並收回杭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1.市場主體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2.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3.通過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騙取杭州老字號認定的;

4.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事件的;

5.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6.嚴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

7.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8.被暫停杭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9.其他不符合杭州老字號和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認定條件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並收回杭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八)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三年對杭州老字號開展複核,並優先推薦經營狀況良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的杭州老字號市場主體申報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對複核中發現不符合杭州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收回杭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九)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杭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杭州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杭州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杭州老字號。

六、其他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認定的杭州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複核。

(二)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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