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理由 |
1 | 將認定條件中的“從創立或準予注冊時起已滿40年”改為“從創立或準予注冊時滿四十年(含)以上。” | 不采納 | “從創立或準予注冊時起已滿40年”為《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中的表述。 |
2 | 動態管理中的第七條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可以合並為“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 不采納 | 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均為《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的具體表述,且是從不同維度闡述撤銷情形。 |
3 | 動態管理中的第七條可以增加一條:被暫停杭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 采納 | 符合《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精神。 |
4 | 動態管理中高度第七條的第三款改成“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杭州老字號示範稱號的”。 | 不采納 | 該條款為《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的具體表述。 |
5 | 認定條件中的第一條中增加一款為:無知識產權糾紛,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 不采納 | 認定條件由《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具體規定。 |
6 | 應當寫明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和被浙江商務廳認定為浙江老字號的該如何處理,我建議這一個問題可以參考《寧波老字號認定辦法》所規定的處理將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被浙江省商務廳認定的“浙江老字號”,提交申請後自然成為“杭州老字號”。杭州轄區內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關企業新申請“浙江老字號”、“中華老字號”認定的原則上先應為“杭州老字號”。 | 不采納 | 根據《杭州老字號傳承與發展條例》要求,杭州老字號需依照法定程序認定。 |
7 | 如果企業出現以下變更的應當向相關部門備案,比如企業名稱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企業實際控製權變更;企業滅失;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等其他重大變更,這些在本辦法中沒有寫明。 | 不采納 | 第五條第三款已有名稱、商標變化的相關規定。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若變更到外市,企業滅失則屬於撤銷杭州老字號情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企業實際控製權變更則屬企業正常經營變化,無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