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製度(暫行)

  • 發布日期:2019-08-0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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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杭州市交通係統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製度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杭州市交通局及其各直屬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和掌握的依照本製度應當公開發布的文件、數據、圖表等檔案、資料。
  第二條  交通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製度。
  第三條  交通部門應建立部門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製度,聯席會議由各單位行政辦公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法製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杭州市交通係統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交通部門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製度的實施。
交通部門的法製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製度。
  第五條  交通部門是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對外公布其聯係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製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務信息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除本製度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務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務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發布的政務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交通部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各類信息的性質,按照管理權限,經規定的審查程序審查後,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會議、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政務公開欄等方式,進行政務信息公開。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製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二條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務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後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三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四條  下列政務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務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製: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務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  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及負責部門:
  (一)交通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法規處負責; 
  (二)杭州市交通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計財處負責;
  (三)杭州市交通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法規處負責;
  (四)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法規處負責;
  (五)有關統計數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六)交通部門的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係方式,辦公室、人事處負責;
  (七)交通部門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辦公室、行管處、建管處負責;
  (八)重大事項的公開招投標情況,監察室負責;
  (九)交通各項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計財處負責;
  (十)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務信息,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預公開

  第十六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製度。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交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交通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交通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二十條  聽證程序按有關法規、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麵、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二十二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五條以外的其他政務信息。除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義務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義務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根據本製度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二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複的外,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期限延長至二十日,並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請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自公開義務人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係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義務人應及時用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製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務信息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務信息的後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二十八條 公開權利人查閱公開的政務信息時,有權獲得相關資料、檔案的複印件。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務信息,隻能依法向公開權利人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答複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務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義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五章    部門信息統計

  第三十條  市交通局各直屬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交通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書麵總結報告。市交通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交通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杭州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書麵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
  (二)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務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六章 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

  第三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製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明確本部門專門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和谘詢電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製並公開屬於本部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務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應逐步編製屬於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
  第三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並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報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局各直屬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局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的;
  (六)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七)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三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務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根據本製度,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的製度。
  第四十條  本製度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