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489567/2024-00297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
文 號 | 杭交發〔2024〕4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規範性文件登記號 | ZJAC17-2024-0004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為公開、民主、科學決策,我局在起草《杭州市駕培機構服務質量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過程中,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並開展針對性研究。有關情況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情況
(一)全市駕培機構征求意見情況:
2023年12月28日,市運管中心駕培處組織各區縣駕培機構代表召開座談會,就推行《杭州市駕培機構服務質量評價管理辦法》內容征求意見。
(二)橫向部門征求意見情況:
我局於2024年2月26日至3月3日向各區縣(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執法隊發布關於《杭州市駕培機構服務質量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反饋意見的通知,同時向杭州市公安局征求反饋意見。
(三)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情況:
我局於2024年3月5日至3月14日通過杭州交通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
原公告網址:http://tb.hangzhou.gov.cn/art/2024/3/5/art_1522264_4654.html。
二、意見建議采納情況
截至2024年3月14日,經梳理統計,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收到杭州市公安局4條反饋意見,富陽交通運輸局1條反饋意見,來自駕培機構5條反饋意見。經逐條研究論證,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如下:
(一)全市駕培機構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1.各區駕培機構代表對服務質量評價工作均表示支持,認為此舉措方便駕校及時自查內糾,提升行業競爭力。同意采納。
2.各區駕培機構代表認同服務質量評價結果與資金監管比例掛鉤,認為此舉措能夠大大確保學員學駕權利,防範由駕校經營不當導致的社會重大風險。同意采納。
3.由於部分駕校仍保留摩托車教學培訓業務,而摩托車報名培訓無法在浙裏學車端完成,故統計浙裏學車端報名學員與麵簽學員一致率數據時存在失分情況,數據有失公平。經研究,同意采納該意見,目前統計麵簽學員一致率時已剔除摩托車報名學員數據,已在管理辦法中體現。
4.部分駕校提出適當減少資金監管比例。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貫徹落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通知(浙交〔2020〕115號)文件明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後,實際操作培訓費用應當存入銀行監管賬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憑學員的當次培訓學時確認指令,按照當次培訓學時和培訓合同約定的價格將當次培訓費用支付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秉承既要加強預收費資金監管,又要兼顧駕培機構資金使用需求的原則,我們認為優化資金監管政策有合理性。
5.部分駕校建議增加加分項。針對目前駕校小散的情況,部分駕校提出如果通過各種方式擴大規模經營的,可以視情加分,從而引導和鼓勵企業做大做強。我們認為此建議符合高質量、建設開放統一大市場發展方向。同意采納。
(二)橫向部門征求意見情況:
1.考試綜合合格率(基礎理論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建議修改為考試綜合合格率(理論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刪除“基礎”二字;經研究,同意采納該意見,已在管理辦法中體現。
2.建議增加1條駕培機構服務質量指標數據的來源及采集方法。增加教練員注冊綁定情況:駕校實際在職教練員注冊綁定的真實準確性情況,確保學員麵簽駕校、教練員所屬駕校、學時上傳駕校三者一一對應。不予采納,所有教練員要參與日常教學,必須在數智駕培監管平台上傳信息,進行注冊綁定。因此在職教練員注冊綁定的信息是真實準確的。
3.評分表中規範經營-行政管理中,增加被公安交管部門約談的每次扣3分,增加發現學員麵簽駕校、教練員所屬駕校、學時上傳駕校三者不一致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經研究,同意采納該意見,已在管理辦法中體現。
4.增加重點監測事項:參與變更考試地異地培訓數據造假或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供虛假培訓記錄,情節嚴重的;考試過程中參與、協助考生考試舞弊的。經研究,同意采納該意見,重點監測事項增加相關內容。
5.建議增加加分內容:一是鼓勵駕培機構在智能教學方麵開拓創新。二是體現駕培機構參與社會公益及應急救援情況。部分采納,前者已采納,後者在省信用評價指標中體現。
(三)麵向社會征求意見情況:
未收到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