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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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2489786/2018-0002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統〔2018〕53號 成文日期: 2018-08-01
    發布單位: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主題分類 信息產業綜合類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碼: ZJAC35-2018-0002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 08- 01 15: 05: 50 訪問次數: 來源: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統計局,局機關各處室、中心:

    《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統計局

    2018年7月5日

    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和區、縣(市)統計局組織實施的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統計局是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條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處理、結案。

    第五條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秉公查辦案件,不徇私舞弊,依規公開處罰信息,嚴格執行裁量標準,確保過罰相當。

    (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杜絕壓案不查,查而不實,處而不當。

    (三)堅持實事求是,規範統一。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四)堅持文明執法,廉潔執法。杜絕簡單粗暴和索、拿、卡、要現象發生。

    (五)堅持回避製度。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中,與被查處對象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機製,建立統計違法案件記錄製度和報告製度。對各類統計違法案件應詳細記錄在冊,定期向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報告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情況。

    二、立案程序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統計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立案:

    (一)市統計局負責立案查處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和認為應當由市統計局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二)區、縣(市)統計局負責立案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統計局依法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發現統計違法線索或違法事實已調查清楚的,需要追究統計法律責任且在自身管轄範圍內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或《補充立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並按規定成立辦案組。

    第十條 統計執法人員實行回避製度。凡與被檢查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三、調查取證程序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從事調查取證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檢查應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檢查時,執法人員應主動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並向被檢查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說明來意,交待檢查的項目和需要對方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和詢問結束後,應當分別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應向當事人講明出證要求和出證責任。

    第十四條 詢問地點可以在當事人單位或者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但必須單獨進行,不得有調查人員和被詢問人以外的人員在場。詢問筆錄應交當事人當場審核、簽名。當事人可以提出更改部分或全部證言,但必須寫明更改原因,不退還原證。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另附說明。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凡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以及當事人詢問筆錄等。

    第十六條 收集證據可以采取全麵取證和抽樣取證兩種方法。能抽樣取證說明問題的,一般不再全麵取證。

    收集物證應當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或者複製,同時注明出處和原物保存單位。取得的物證應加蓋提供單位公章及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 收集證據時,如果發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經市或者區、縣(市)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及時向當事人出具由市或者區、縣(市)統計局負責人簽發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現場要有見證人,要製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和見證人應當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證人、利害關係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接受詢問的,應當提交書麵的證言或者陳述。證言材料可以由證人書寫,也可以由他人代寫。所有證言材料都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毛筆書寫,經本人認可簽字,任何人不得塗改或者毀棄證據材料。當事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更改證言時,應當允許,但必須寫明更改原因,不退還原證。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情況不得當麵肯定或者否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證據,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在檢查或者調查結束後,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複核,並出具調查報告。如果發現缺少有關的證據或者材料,要及時補充調查取證。

    四、調查審核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審核按照辦案組自審、局統計執法職能部門複審,情況複雜或者重大違法案件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局長辦公會終審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二條 辦案組自審。在對調查筆錄所記錄的各項內容的準確性進行全麵審查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一)證據不充分,不能證明違法行為成立的,建議銷案;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違法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銷案;

    (三)統計違法行為成立,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具體的行政處罰或黨紀政務處分處理建議;

    (四)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局統計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複審。辦案組自審完畢,要將所有調查材料交本局統計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複審。複審主要是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調查程序、處罰依據進行審核,發現證據不全或主要違法事實不清的,應當責成辦案組及時補充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局統計執法職能部門複審後,應當提出複審意見,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 對將處以數額較大罰款或情況複雜的案件,以及統計執法職能部門的複審意見與辦案組執法人員自審意見不一致的,由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討論違法案件處理意見時,案件承辦人員、複審人員應當列席,並應當有專人記錄。

    五、告知、聽證程序

    第二十七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規定進行陳述、申辯,如果其陳述、申辯的理由會對之前認定的事實造成實質上的影響時,應當返回本程序中的調查取證或審核程序,重新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書麵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聽證公開舉行的,應當通告。通告需載明當事人名稱、案件調查人員姓名、案由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三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準許延期一次;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事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應取消聽證;聽證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宣布退出聽證會場的,聽證機關宣布聽證終止。

    第三十一條 聽證應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直接決定。

    第三十二條 案件的調查人員應當親自參加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機關提交《行政處罰聽證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質證權的,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解除委托時,應當書麵告知統計執法檢查機構。

    第三十三條 舉行聽證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必須分別出示各自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辨明事實,調查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製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第三十四條 聽證應製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聽證主持人對聽證筆錄提出審核意見並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聽證機關負責人提出書麵意見。聽證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的行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但應當承擔自己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當支付的費用。

    六、處罰處理程序

    第三十七條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組應當出具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填寫《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按本規則中的調查審核程序審批。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在製作完畢的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宣告,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當事人。

    郵寄送達的,應當通過中國郵政掛號寄送。

    第三十九條 受送達人拒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受送達人拒受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條 發文通報批評的應載明下列內容:違法事實、情節,依法應追究的法律責任;查處情況以及適當的評語。通報內容擬定後,經統計執法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通報的形式,可以內部行文或者在內部刊物上發表;重大的或者是有普遍教育意義的案件,也可以在國家和地方的報刊、雜誌、電台、電視台、網絡公開發表。

    七、處分處理程序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認定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屬於黨紀政務處分處理適用對象,其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處理的,應當將案情向本局統計執法職能部門彙報,並按照本規則中的調查終結審核程序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審核完畢,分以下情況作相應處理:

    (一)建議由被查處單位的任免機關處分處理的,製作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處理建議書,連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建議書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查處單位的任免機關,一份送同級紀檢機關、監察機關,一份存底。

    (二)直接提請同級紀檢機關、監察機關處分處理的,製作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處理建議書,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連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級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建議書一式二份,一份送同級紀檢機關、監察機關,一份存底。

    第四十四條 建議書應包括:違法者姓名、性別、職務、政治麵貌、違法事實及情節,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條款,給予處分處理的建議,處理的期限,簽發意見的時間,落款並加蓋統計局公章。

    第四十五條 被提請處分處理人的任免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要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複。對任免機關不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故意包庇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具有管轄權的紀檢機關、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結案、案卷歸檔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在處理決定得到完全執行後,應填寫《結案報告表》,報經主管領導同意,予以結案。同時,依據有關備案製度,報上一級統計執法職能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已經結案的案卷,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的原則是“誰辦案、誰立卷”、“一案一卷”、“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於查閱”。

    第四十八條 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案卷,應當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卷內目錄;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三)《統計執法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四)《立案審批表》或者《補充立案審批表》;

    (五)各類筆錄、各類送達文書的存檔聯及其他有關證據;

    (六)案件調查報告及有關案卷審理的記錄;

    (七)《處理意見審批表》;

    (八)予以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處理的,附《統計違法違紀處分處理建議書》;

    (九)案件移交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的,附《案件移送函》;

    (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證》;

    (十一)陳述、申辯案件需附的有關材料;

    (十二)聽證案件需附有關聽證材料;

    (十三) 案情調查終結報告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十四)予以黨紀政務處分處理的,附處理結果材料;

    (十五)予以罰款處罰的附罰款收據;

    (十六)《責令改正情況複核書》;

    (十七)《結案報告表》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重要資料;

    (十八) 備考表。

    八、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則由杭州市統計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杭統〔2014〕86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鏈接:《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解讀

    杭統〔2018〕53號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序規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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