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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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2489786/2018-0002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統〔2018〕52號 成文日期: 2018-08-01
    發布單位: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主題分類 信息產業綜合類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碼: ZJAC35-2018-0004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 08- 01 15: 36: 39 訪問次數: 來源: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統計局,局機關各處室、中心:

    《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統計局

    2018年7月5日

    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

    為及時化解涉及統計工作的矛盾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統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統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調解,是指杭州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局)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在職權管轄範圍內,組織行政爭議或糾紛雙方,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進行協調和疏導,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一種活動。

    第二條 局行政調解工作組織機構設在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內,並根據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指定有關處室、中心的在職在編人員擔任行政調解主持人、調解員。

    第三條 行政調解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行政相對人與有關區、縣(市)統計局的行政爭議。

    (二)行政相對人對有關區、縣(市)統計局提出信訪申請的。

    (三)其他依法適用行政調解的事項。

    第四條 行政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二)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調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局始終處於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進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調解不得為雙方當事人新設定禁止性規定或履行義務。

    (四)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應做到及時、高效、便民,對不宜調解或經調解達不成協議(諒解)的,應當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第五條 行政調解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申請。行政調解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由局依法定職權提出。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的,應提交書麵行政調解申請。

    (二)啟動。在收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該申請書複印件。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開展行政調解的,即啟動行政調解程序,並由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主辦行政調解的處室、中心。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開展行政調解的,不得強製進行調解。

    (三)調查。行政調解啟動後,主辦處室、中心應切實做好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的調查、核查工作。調查、核查工作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告知。在充分調查、核查的基礎上,主辦處室、中心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行政調解的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告知雙方當事人。

    (五)調解。行政調解工作原則上由主辦處室、中心的負責人擔任調解主持人。調解主持人應及時告知各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以及在行政調解中應注意的事項。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主持人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並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據此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和勸導,以引導雙方達成諒解。

    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應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六)簽署協議。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調解協議書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爭議事項主要情況;

    3.行政調解協議內容;

    4.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雙方當事人、行政調解參與人員簽名。

    行政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分別保留一份,局辦公室存檔一份。

    行政調解協議簽訂後,局終止相應的處理程序。

    (七)履行。行政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認可並簽字生效後,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積極履行。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第六條 行政調解應自啟動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10日。

    第七條 行政調解工作應加強與人民法院、信訪等部門的協調、配合與聯動,加強行政調解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銜接,確保行政調解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目的。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辦法》(杭統〔2012〕173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鏈接:  《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解讀

    杭統〔2018〕52號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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